撤点并校的“规范”还不够规范
(2012-07-25 05: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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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根据教育部23日公布的《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我国将通过专项规划和督察,着力解决学校撤并带来的路途变远、交通隐患、班额过大等突出问题。征求意见将于8月6日结束。 (新京报7月24日)
相比此前对各地撤并校“不要一刀切、不要一哄而上”的原则性要求,此次制订的意见,提出了撤点并校的明确条件,这可谓“亮点”,但这些条件,都存在描述不明确,可能遭遇弹性执行甚至不执行的问题,因此,意见能否带来撤点并校局面的改观,还难说。
这次意见,对撤点并校进行了“量化”要求,具体包括:“各地要根据实际条件合理确定学校覆盖范围,一般应使学生每天上学单程步行时间不超过40分钟;具备公共交通或校车服务条件的,学生每天上学单程乘车时间应不超过40分钟。”“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小学高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初中学生根据实际可以走读或寄宿。原则上每个乡镇应至少设置1所初中,3万人口以上的乡镇可设置2所初中。”这顺应了社会要求撤点并校明确规范的呼声。
可是,这些条件,却存在三方面问题。其一,步行40分钟的标准是怎样测算的?是小学生40分钟,还是初中生40分钟?是山路40分钟,还是城市道路40分钟?今年早些时候,各地曾调查学生步行上课时间,不知教育部是不是根据这一统计结果,设置标准。如果只是根据调查结果,而不是结合学生的身心情况、当地的道路交通情况,粗略地设置步行40分钟,并不科学。
其二,在上述规定中,出现了“一般”、“原则性”等字眼,这似乎尊重了各地的实际情况,可是,如此一来,各地就会以此为依据,搞出特殊来。众所周知,我国过去10年来已经撤并掉了30多万所小学,撤点并校的问题已经十分严重,教育部出台意见的目的也是为防止问题进一步蔓延,在这种情况下,当“必须”执行的不能留下任何回旋余地,否则,这些撤点并校的规范条件,就完全可能只是一纸空文。
其三,撤并规范条件之间,存在不协调之处,比如,“原则上每个乡镇应至少设置1所初中”,和“各地要根据实际条件合理确定学校覆盖范围,一般应使学生每天上学单程步行时间不超过40分钟”是什么关系?地方政府是按前一条规定布点,还是按后一条规定布局学校呢?
以上问题,需要教育部在修订意见时,加以考虑。需要注意的是,由教育部出面设置撤点并校的具体条件,实属无奈之举。本来,撤点并校应该因地制宜,各地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操作,可是,由于地方政府在撤点并校时大搞“一刀切”,导致问题变得十分复杂。出台硬性规定,可以一定程度解决问题,但要根治问题,还必须从撤点并校的决策机制入手。
我国各地的撤点并校是由当地政府主导进行的,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从经济利益(减少教育投入或开发某个地方)、更好管理学校(减少学校,也就减少管理学校的工作)出发,连本身生源充足,在校生也不少的学校也撤并掉。在撤并时,政府的决策普遍遭到村民的强烈反对,村民们提出的理由都合情合理,包括学生上学路途遥远、安全隐患严重、上学成本增加、孩子不适合寄宿等等,可政府部门都不予以采纳,而是采取强制的方法,推进撤并。而撤并的结果是,当初老百姓担忧的问题,全部发生了。
这不是老百姓有多英明,只要稍微站在孩子求学的角度思考,就知道学校该怎么布点,如果在决策时,能充分听取老百姓的意见,结合当地的生源分布、交通情况、教育管理等因素制订各方都可接受的学校布局方案,撤点并校的问题会演变得那么复杂吗?又用得着由国家统一制定一个撤点并校的标准吗?
另外,这次制订的意见明确提到“提高村小和教学点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村小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保证其正常运转”,对于化解现实中因生源少、教师编制不足而学校难以为继的情况,有着现实意义。可是,如果缺乏监督机制,地方政府完全有可能不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或者核定了也不拨付,不为这些学校配足师资。在我国乡村学校,“有编不补”并不鲜见。
所以,要解决撤点并校问题,必须改变当前的教育决策机制,要由政府单方面主导决策,调整为由社区教育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进行决策,这在这次的意见中也有所提及,意见指出,“坚决制止盲目撤并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多数学生家长反对或听证会多数代表反对,学校撤并后学生上学交通安全得不到保障,并入学校住宿和就餐条件不能满足需要,以及撤并后将造成学校超大规模或大班额问题突出的,均不得强行撤并现有学校或教学点。”但要落实,还必须进一步完善细节,包括决策程序设计,以及问责机制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