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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决学生退学折射公民教育缺失

(2012-07-06 16: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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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九年义务教育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教育,不过洛阳的初中生豪豪(化名)却被学校通过一场“民主投票”强迫退学了,而且这场投票还是全班同学全体参加的。(央视网7月5日)

这发生在一所学校,主导者为教师,参与者为全体同学,令人感到悲凉。这场“民主投票”,既是法律的悲剧,也是民主的悲剧。而之所以会发生,乃因学校教育缺乏公民教育。

如果稍微有公民教育,校方和教师当明白,受教育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强迫适龄学生退学,严重违反《义务教育法》。

老师采取让学生“民主投票”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想来是担心违法,然而,如果她懂得何为民主,就应该知道,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诸如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是不能以民主方式投票解决的。这是民主和民权的错位、混乱。同样,如果从小对学生进行公民教育,孩子们就会知道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尊他人的权利,而不是傻傻地响应老师的安排,投票决定与自己同班的同学是否继续上学。

在这次投票中,老师也把自己列为投票对象,以示公平。她给学生两个投票选项,一是让她教课还是不教,二是让本班调皮学生豪豪走。如果选老师的票多,老师可以不教,如果选豪豪的多,那豪豪就自动退学。这貌似很公平,可是这完全两个不同性质的选项,前者是属于学生选择权范畴,学生可以选择某个教师而不选择另一个教师;后者则属于学生基本权利范畴,也就是说,教师可以把“让她教课还是不教”作为选项提供给学生,让学生评价自己、选择自己,但却不能把学生是不是继续求学作为选项。

学校课堂上的任何行动,都可以视为教育。这位老师给学生的教育,是彻底的反公民教育,在老师的示范下,今后这些学生长大后,成为治理一方的官员,是不是可以采取投票的方式,决定拆除掉某户人家的住房?假如不巧这位教师正好是某户人家,这位教师向何处申冤?

没有公民教育,就没有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对自身权利的切实维护,最终个个都会成为弱者。其实,类似“民主投票”让学生退学的事件,已经不止一次发生,在每次发生之后,都会遭到质疑。可是,为何同类事件还是接连发生呢?这表明,由于公民教育的欠缺,不懂得何为民主、何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没有基本的法律和民主常识,以“民主”之名侵犯公民权利的事情,是难以根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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