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传播谣言”者考试成绩是反考试监督
(2012-04-29 07:03:08)
标签:
杂谈 |
近日,广东省高考英语听说考试中,有4名考生因考后在网络上发微博称考场混乱,事后被认定为谣言,因此听力成绩被取消。不少网友认为处罚过重。“发个微博就被取消成绩,十年寒窗苦读为此付诸东流,一生都会受影响。”(中国青年报4月28日)
根据广东教育考试院提供的信息,这4名考生,确实在网上发布了不实言论——在考试结束后通过互联网、微博,称其所在考场考试无组织无纪律,老师帮忙写答案给学生。但经省教育考试院调查核实,当时考试各考场考试正常,并未出现考生所提出的情况——但以此取消该项高考成绩,却不妥当。
教育考试院做出该项处罚的理由是,根据教育部2004年5月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简称《办法》)和2012年1月发布的修正决定,4名考生属《办法》中第八条“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那么,需要追问的是,考生的上述言论怎样扰乱考场考试秩序?造成了怎样严重的后果?从目前的情形看,他们的言论并没有影响到考试的正常进行,只是让考试部门“花费了很大精力去调查”(教育考试院负责人语),并且认为这也是扰乱正常的秩序。
作为考试组织部门,针对考场纪律的质疑,组织调查,是应有之义,怎么能因为调查结果不实,就认为扰乱了正常的考试秩序呢?另外,从接受社会监督,让考试阳光化出发,考试组织部门,应该善待考生的质疑,即便考生有不实之词,也可通过调查还原真相。需要注意的是,教育考试部门根据考生的质疑,进行调查,也是一次强调考场纪律的过程。而严肃地对待考生的质疑,这并不影响考试组织的声誉,反而表明考场组织的严密。现在教育考试部门对考生的言论治罪,这不是向社会传递出不愿意接受监督的态度吗?
当然,这不是纵容考生无中生有,制造谣言。对于考生的不理性行为,合适的处理方式有二。一是根据调查结果,对考生进行批评教育,让他们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进行反思;二是如果考生的言论,具有主观恶意,侵犯了当事老师的名誉,当事老师可提起诉讼,追究考生侵犯其名誉的责任。这是对考生和考场秩序,都负责任的态度。
笔者担心的是,教育考试部门将考生对考试组织的言论,也纳入考场秩序范畴,将限制对考试的监督,由此可能造成更多考试不公。不妨设想,如果某考生根据事实检举考场违规,有关部门在调查中并不严肃认真,纵使违规是事实,也不承认,反过来以考生制造谣言干扰考场秩序为由,取消考生的考试成绩,这不是让考生噤若寒蝉,走到严肃考纪的反面了吗?
对言论治罪,要十分谨慎。此先河一开,可能后患无穷。笔者建议,这4名考生可就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教育部前不久发布的《办法》修订案中,新增的条款就包括“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复议和行政诉讼,可以理清考生言论的边界,由此为类似事件的处理,树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