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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处理,不能“豁免”学术处理

(2012-03-28 07:5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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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2010年年底,北京体育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卢迪在阅读本校学报时,发现一篇署名洛阳某高校体育部张丽(化名)教授的文章涉嫌抄袭自己的论文,其中“95%以上的内容几乎一模一样,遂于2011年初将张丽起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讨说法。近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丽的论文构成了对原告卢迪著作权的侵害,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1000元。(大河报 327)

 

根据庭审意见,被告未提供任何涉嫌抄袭一文系其独立创作完成的证据,所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而使用与其作品实质相同的表达形式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这一庭审意见,实际上确认了论文存在抄袭。

 

但这只是法庭判决、法律处理,而非学术评价、学术处理。有舆论评论,1000元的处罚太轻了,但就是处罚10万元,这也只是法律处理,而不是学术处理。在笔者看来,张丽所在高校,还必须启动独立的学术调查,对其涉嫌抄袭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学术处理。

 

本来,按照学术处理的基本程序,举报人应该向涉嫌抄袭者所在学术机构,提出举报,学术机构应根据举报,立即启动调查,并做出回应。如果抄袭事实属实,学术机构须对当事人做出严肃的学术处理,而举报人则可据学术机构的调查、处理意见,进一步向法院起诉,要求民事赔偿。由于有学术机构的调查意见作为学术评价的依据,因此法院在判决时,也就“有据可依”。

 

现在,法院先做出了判决,但这一判决并不能代替学术处理。而且可能面临争议。问题在于,由于法院并不是学术机构,所以其判决,学术机构可能并不认同。对于这起论文抄袭侵权事件,由于事实比较清楚、抄袭手法比较低级(几乎原封不动),所以法院可以不需要多少专业知识,即可做出判断,而如果抄袭手法高明,涉及学术问题很复杂,法院就无能为力了。这样一来,法院就只能提请学术机构进行调查,而学术机构如果不启动对涉事者的调查,法院也就只能一拖再拖。就是法院做出了处理,学术机构还是不响应启动调查,那么,也无法启动学术处理。从媒体的报道看,该校对此事没有任何回应,当下这起抄袭事件,就极有可能以赔偿1000元做出最终处罚,而涉事者还继续当教授。

 

这样的处理结果显然是荒谬的,相当于通过法律处理,“豁免”了学术处理。——按照学术处理规则,有抄袭行为者,不但将要被撤销学术头衔,还面临被学校解聘的处理。而由于没有正常的学术处理,被法院判决侵权者,并不会就此道歉认错,离开学术圈,反而可能与举报者结下个人恩怨。与此同时,举报者发现被举报者居然毫发无损,也就一直耿耿于怀。另外,由于没有学术处理,很多时候,被举报者,也陷入困境,因为即便法院判决其没有抄袭、造假行为,而是举报者侵犯名誉,可这难以给其一个清白。——能给其清白者,只有严肃的学术调查。

 

我国不少学术不端事件的处理,就是以这样的局面收场的:有学术不端者,被轻描淡写地处理,而没有学术不端者,因质疑一直背着“嫌疑犯”的身份。这是学术管理缺位,学术不端调查、处理被各种利益因素左右的结果。——如果学校连这么容易判断的学术抄袭事实,都察觉不了,那还要学校何用?有意思的是,近年来一些学术机构,已深谙这种处理方式的奥妙,告诉举报者不要找学校,去找法院给说法,而法院给不给说法,学校都没事人一样。学校对于学术不端处理的不作为,纵容的了学术抄袭、造假,也制造了学术管理的混乱。而在法院给出判决之后,还继续不作为,就摆明要把学术不端者保护到底,把学术混乱局面维持到底了。

 

前不久,国家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对于纯粹学术不端投诉的调查和判定,应该严格限制在学术共同体范围内。为此,不管抄袭事件是否经过法院判决,都必须有学术调查,这是学术不端处理的基本学术原则。洛阳这所学校,如果不启动学术调查,将违反《实施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追究学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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