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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网站27日通报2011年下半年督办查处的六类乱收费典型案件,警戒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自觉规范教育收费行为。被通报的案件类型包括虚报冒领国家义务教育保障经费,克扣、挪用学生伙食费,违规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收费,违规收取服务性收费,违反规定、自立名目收费以及违规办班、培训收费。(新华网2月27日)
通报教育系统的违规乱收费,表明了教育部严肃查处乱收费案件的决心。但是通读通报全文,却发现,只有一起案件,免去了17所涉事中小学校长中的一所中学校长的职务(还不是撤职),其余所有的处理,最严厉的是行政记大过处分。总体看来,处分有些不痛不痒。
举例来说,对于“湖北省武汉市第六十四中学于2011年暑期组织初三学生补课32天,收取补课费364825元;组织初一、初二学生晚自习和周六补课,按60元每生的标准共计收费78120元”一事的处理是,立即停止违规补课及收费行为,将收取的补课费、超收的初三年级暑期补课费退还给学生;给予该校校长行政警告处分;在全区范围内通报了违规补课及收费问题;取消该校2011年度评先资格。这五条处理意见中,能说得上处分的只有给校长警告处分和全区通报,其他三条处理,根本就谈不上是处分,叫停违规补课、收费是处分吗?这用得着在文件中通报吗?把违规收费退给学生,是处分吗?这是学校在查处违规收费时必须做的。取消评先资格,就更不是处分了,有违规行为,就是申报评选,也是应该评不上的,违规还评上先进,那就成了丑闻。把五条处理意见堆积起来,有关部门无疑想显示出处理之严肃,可这种堆积法,恐怕连他们自己也知道,只是为了虚张声势。
然而,把退还违规收费,取消评优资格作为处分的,还不止一起案件。对于“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东坑镇东坑中学向九年级学生收取模拟测试卷费用68029元、毕业生照相费6200元、补课费54375元、任课教师纪念品费用10335元、其他零星杂支10246元,共计收费149185元”一案,其处理仅仅是退还收取的模拟测试卷费,取消东坑中学“先进集体”称号,全县通报;取消该校校长首届县“好校长”称号,免于行政处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按理,撤销荣誉与行政处分是并不矛盾的,严肃的处理应是,依法行政处理,有关部门根据行政处理再撤销其荣誉,怎能用荣誉来冲抵行政处分?按照这种逻辑,是不是平时表现好、获得荣誉的校长,就更有底气违规?要起到警示作用,对于获得荣誉的校长,应该更加严格处理。——既然是好校长,就应该成为依法办学的典范。
当然,教育管理部门能对系统之内的人员“开刀”已经难能可贵,普遍的看法是,按照当前的教育问责机制,由于是“老子问责儿子”,因此很可能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这是教育问题的“典型”处理手法。这次案件处理,虽然教育部强调要“加大对教育乱收费案件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但还是看到了这种问责机制的存在的先天性问题。
建立健全教育责任追究机制,是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对提高教育管理水平、依法治教提出的要求,为此,有必要对现行问责机制进行改革,这就是改变仅由行政上级问责下级的方式,将教育问责,纳入人大资询、监督,以及司法程序。对于教育部门、学校违规收费行为,应该由人大机构对其任命的教育官员进行监督、问责,另外,对于学校违规收取学生费用的做法,应纳入司法调查、法庭审理,学校不但应该归还违规收费,还应该对学生、家长进行赔偿,没有这种惩罚性的赔偿,只是简单的退还,对学校来说,就意味着“零风险”。至于与违规收费相关联的渎职、侵占、贪污行为,还有必要追究刑责。如此,才是严肃的教育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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