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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12月11日公布《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条例》),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条例》规定校车享有三项优先权。其一,交警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其二,校车可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其三,校车停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禁止超越。(人民日报12月11日)
这在《条例》中,只看到原则,没看到具体的措施。其第三条规定:“对学生居住分散,难以保障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的农村地区,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很显然,《条例》把皮球踢给了政府其他部门,而如果经费分担办法迟迟不出台,优惠政策迟迟不制定,这一条就悬在空中。校车的投入问题,也就空有“政府主导”的原则。
政府对校车的主导,绝对不能仅是安全监管主导,但《条例》给人的感觉就是,政府部门主导安全监管,其他的更多还是交给学校和市场来做。这种逻辑在《条例》中十分明显,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而第十二条规定,“由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营安全管理措施。”这可以理解为,由政府部门牵头,层层落实安全监管。
总体而言,《条例》更强调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而投入责任不够。《条例》的《法律责任》一章中,只有对政府监管责任的问责,比如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却根本没有对投入保障不力的问责。
发生在我国农村地区的校车安全问题,根源是财政投入不足,最后导致学校不合格校车、黑校车泛滥。如果政府部门不加大投入,仅仅在安全监管上做文章,其结果只有两个,一是一些学校停开校车,孩子只有自行解决上学问题,而由于当地没有公共交通,家长们也不能出钱找“黑车”,孩子们只有步行很远上下学,久而久之,极有可能就辍学,而且走在乡村公路上安全隐患依旧严重,最近就有地方因学校取消校车,学生徒步上下学出车祸的事件;二是家长和孩子无法忍受这种局面,出钱找私车送孩子,加之监管过了风头之后,出现懈怠,于是黑校车又开始泛滥。这其实就是我国当前校车问题的现实。但似乎《条例》制订者没有注意到这一现实。而是把解决这一问题的希望,寄托在学校设置规划上。《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居住的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缩短上学距离,减少交通风险。”道理上没有错,未来学校的调整布局,就应该坚持这一原则,但是,这并不能解决眼下已经出现的学生上下学遥远的现实问题。
耐人寻味的是,国务院法制办还解释道,“许多意见认为,学生集体乘坐校车,交通风险过于集中,一旦发生事故,很可能造成大量未成年人伤亡。解决确需乘车上下学的学生的交通需求,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倡学生乘坐公交车辆上下学。”这和网友热议的美国学校最安全、最牢固的校车的认识相距实在太远。诚然,依照我国当前的现实,大中城市市区有较发达的公共交通,因此,学生上下学可通过公交解决,学校不必配备校车,但把学校不配备校车的理由,归为分散交通风险,就让人想不通,难道坐公交车出事故,就不是交通风险?这种交通风险意识,是不是传递出政府部门并不愿意“主导”校车,担心风险的信息呢?实际上,一些地方政府除了不愿加大投入之外,还有一个顾虑就是,校车如果由政府统一配备、管理,出了责任事故,不是要由政府担责吗?
要制定管用的《条例》,这是社会舆论对《条例》的期待,依照政府主导的原则,政府切实保障对校车的投入,为急需校车的中小学、幼儿园提供安全、牢固的校车,这才是亮点,也是解决校车问题的务实态度,离开了投入保障,所谓的严格监管、特殊路权只是“花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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