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子弟起诉政府,激活受教育权救济机制
(2011-08-20 06: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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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北京无资质的打工子弟学校被取缔后,小学生梅梅(化名)被分流到离家较远的学校,无奈辍学在家。梅梅因此将朝阳区将台地区办事处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取缔学校的告知书。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尚未受理此案。(京华时报8月19日)
这一“案件”的走向值得关注。在笔者看来,法院应该受理此案,并由此激活受教育者权利的救济机制。
北京关停近30所打工子弟学校,闹得沸沸扬扬。笔者曾撰文指出,从依法办学角度,政府部门是有权关停不具办学资质的打工子弟学校的,但是在关停之前,必须做好学生的安置工作、学校举办者的补偿工作,不然,就是政府部门的失职——根据《义务教育法》,政府有责任保障适龄学生就近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对此,有人表示明确反对,认为打工子弟学校就不能关停,其基本理由是,政府不可能妥善解决好这些孩子的求学问题,如果要解决,早应该在关停之前就解决了,而不是现在学校关停了,马上要开学了,才想到安置;就是安置了,学生上课的路程远了,不但增加上学成本,也增加很多不安全因素;还有,安置进公办学校,能保证这些学校不收取借读费(或者捐资助学费)吗?能保障打工子弟获得平等的对待吗?再就是,学校要求每个学生交午餐费,打工子弟交不起怎么办?可不可以自带饭菜呢?
这些确实都是问题。其中,对于安置问题、安置到公办学校还收取借读费问题,是完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找政府部门的——不安置明显违法,政府必须安置;我国早在2009年就明令取消借读费、择校费,因此学校收取借读费,也是违规的。而对于政府部门是否就近安置,以及进入城市公办学校、民办学校之后,求学经济负担是否会加重,却是比较难以处理的。据此提出不能关停打工子弟学校,就不是没有道理:比较起来,打工子弟或许宁可上条件差一些的打工子弟学校,却不愿意上遥远的、条件好的、交钱多的城市学校。这是十分现实的选择。
说就近安置以及打工子弟上学的经济负担问题难处理,不是没有有关的法律条文,而是法律基本上没有发挥作用。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以及“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根据这些条文,如果政府部门不能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学,以及学校违规收取不合理的费用,是应该追求法律责任的。
可是,从《义务教育法》颁布至今,撤点并校在各地频频发生,原来在乡村学校就近读书的学生,被集中到城镇,并不鲜见,当地很多居民以上学路途远、成本增加、不安全因素增加等理由反对学校撤并,但学校还是被关,这无疑是十分明显的违法行为,且造成了当地辍学率增加等恶果,可没有一个地方政府由此被追究责任。
同样,学校为学生做校服,定统一午餐,根据规定,这是要征求家长意见,得到家长委员会的同意的,可是,有多少学校征求过家长意见?而就是征求,也是“强势”征求,另外,学校的家长委员会,有多少是参与决策、监督、评议的?现实的情形是,几乎所有家长委员会,都只是摆设和工具,成为“联谊会”。
上述这些问题之所以发生,关键在于既没有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参与的)民主决策机制,也没有权利救济机制。比如,学校的撤并,按规定是要听学校负责人、教师、家长的意见的,政府部门没有听取,而单方面采取行动,让学生“很远就读”,就是违法,学校负责人、教师和家长可依法起诉,但遗憾的是,很少有人采取这种方法,而在《义务教育法》中,有“就近入学”的规定,却没有相应的问责条款。于是,受教育者的权利,就被漠视、被践踏。
打工子弟梅梅的起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告诉大家,应该利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的受教育权利,当然,这还要看法庭的态度,如果法庭受理此案,给平等的受教育权一个说法,这不但为解决后来的类似问题提供案例,也进一步推动《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完善。在笔者看来,此案的最佳结果,不是恢复不达标的打工子弟学校,而是要求政府加大扶持力度,把这不达标的学校,变为合格、达标的学校。或者就近安置打工子弟学生进公办学校免费就读。
客观上说,我国打工子弟的求学,之所以长期以来只有上不达标、条件简陋的打工子弟学校,就在于他们的权利不被重视,而要争取属于自身的权利,不是对政府的做法采取忍让,甘愿接受低人一等的教育(并希望有这样的空间即可),而应不懈追求平等的受教育权。这需要社会舆论、社会各界人士和所有打工子弟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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