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不能靠“忽悠”抢生源
(2011-07-03 07: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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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每年的招生录取阶段,各高校为了争取最优质生源各显其能,甚至出现种种招生乱象。7月1日,复旦大学招办网站发布声明称,在招生过程中有人冒充复旦老师致电考生,称复旦取消了之前与考生签订的预录取协议,以此影响考生修改志愿。复旦表示,将对涉案人员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京华时报7月2日)
复旦声明中所说的“招生欺诈”,让人们见识了当前招生中的乱象。但是,复旦在指责其他学校“搞鬼”欺诈,并表示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却忘了一点,本校在招生宣传过程中与考生签署的预录取协议,也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目前,在大学招生中,只有一种合法的预录取,即自主招生预录取,复旦和上海交大在江苏、浙江、上海共有700个预录取名额,这些学生在高考前即与学校签署了协议,考分达到一本线即被学校录取。除了上述三地,复旦在全国其他地方进行的自主招生,均无预录取之说,获得自主招生资格的学生,按照要求,应当参加高考,在高考填报志愿时,必须将相关学校填报在A志愿或者第一志愿,方可获得自主招生优惠加分,否则视为放弃自主招生资格。
如果在招生宣传过程中,其他高校是针对上述预录取学生和获得自主招生资格的学生,发布不实信息,这属于违法行为。而事实上,了解高校自主招生运作的大学招生负责人,是不可能发布这种低级的不实信息的,因为无论是自主招生预录取,还是普通自主招生,名单都是在省教育考试院经过公示的,学校不可能单独取消,取消意味着学校违法。
依照复旦招办的声明——“复旦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与各省市考生、家长面谈协商、咨询,最后确定预录取协议,并严格依法落实协议规定。”以及其指出的发生考生“被撬”的地区——云南、宁夏、广东、湖北等地,复旦所称的“预录取”,显然不是自主招生的预录取,甚至连自主招生也不是。而这样的预录取,并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法律并不保障。复旦称这种做法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但查阅教育部的招生文件,没有这一规定,大学可以在高考招生中自主考察学生,但那是在学生进档之后了(最多有120%的提档权),而要实行“高考成绩+教授面试”的录取方式,则需要推行自主招生改革,即大学自主提出达到多少分可申请本校,再对申请的学生进行综合评价进行录取。
实事求是地说,大学在招生宣传过程中,根据考生的考分、排名,鼓励考生报考本校,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却不能轻易做出承诺,更不能称之为所谓的“预录取”。原因很简单,我国高校的集中录取,大学没有自主权,是要根据考生的分数,结合考生的志愿投档、录取的(平行志愿实行的投档录取规则是“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传统志愿实行的投档录取规则是“志愿优先,再分数优先”),因此,每年不到录取结束,学校是不知道本校的具体录取分数线的,也就难以确保某名考生一定被本校录取。举例来说,复旦如果在某地招生30人,从理论上讲,只能对30名以内的考生承诺报考本校可以录取(考生名次小于计划录取数),而只要考生名次超过30名,承诺就会有风险(万一前30名全报复旦,第31名按照录取规则就会落榜)。这在学生看来,也是报考的风险所在。
为此,使用“预录取”手段来吸引考生报考,成为近年来不少高校的一种手段。学校一般的操作方式是,根据往年本校在当地的录取情况,对某些考生许诺,报考本校一定录取。而这种操作方式,也频频出问题,2008年,华中科技大学就曾上演“承诺录取”,变为“大忽悠”的故事——当年,华中科技大学派人专程到广东顺德一中进行宣传,承诺达到一定分数线且第一志愿报考该校的考生必录。不少学子信以为真,临时更改志愿,却被华中科大大大地“忽悠”了一把,校方在得到好生源后绝尘而去,无缘华中科大的16名考生中,高考成绩文科最低分为596分,理科最低606分。而据笔者所知,教育部门曾多次为大学这种无法承诺的“承诺”收拾残局。在这种情况下,假如有高校针对某校的“预录取”,给考生说出“真相”,告诉这种预录取,根本不受任何法律保障,没有约束力,从道义角度,会被认为不厚道,可从法律角度说,这并非诈骗,反而可视为是给家长、考生一个提醒。——复旦是难以追究法律责任的。
其实,承诺“预录取”也好,搅黄“预录取”也罢,这些出现在当前高校招生中的各种招生手段,都是上不得台面的,也是计划录取体制之下的“抢生源”变异。高校要抢生源,应该光明正大,用自己的教育质量、教育服务抢生源。当然,要形成这种抢生源格局,必须推行大学自主招生改革,让学校有充分的自主招生权,让一名学生可同时获得多所大学录取通知书,再做选择,如此,大学才会把精力投向办学质量,而不是搞歪门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