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杂谈 |
孩子在课堂上遭老师猥亵,但考虑到孩子的将来、学校的声誉,校领导和家长们一致认为不要报警,准备内部处理此事。这事发生在北京怀柔的一所小学。“看不过眼”的村民匿名拨打电话报警后,嫌疑人李某被控制。据知情人士透露,李某对所犯行为供认不讳,并交代了两年前的另一起猥亵案。目前,李某已被批捕。(新京报 2月13日)
表面上看,学校的“内部处理”,可能确实有为学生着想的成分,我们也可以理解小学生家长对受害孩子未来发展的纠结,可能选择息事宁人。然而,严格按照法律处理当事人,才是真正的为学生着想。其一,当事人不处理,继续在学校工作,学生的心理阴影巨大;其二,按理,有这类行为的人,已经不具备担任教师的资格,可据受害人家长称,案发后,他们从学校听说李某在调至该小学之前,曾在某中学猥亵过一名学生。当时,事情败露后,那所中学并未报警,对李某也未予解聘,而是将其调离。这其实纵容违法犯罪,给了其又一次实施犯罪的机会。在现实中,这类在本校犯了事,然后换一所学校继续工作的情况,并非个例。
从有限的媒体报道信息中,我们尚难确认这些受害学生家长是否真“一致认为”不要报警,而可以确认的事实是,校方写下了“李某猥亵女生,情况属实”之类的证明,让家长们签字按手印后,给了每户9万元赔偿款,其中一户受害家庭没有收钱。这表明,校方是想通过赔偿来让家长“私了”。家长不报警,存在被校方以各种理由胁迫的可能。
对于丑闻,积极负责的态度,绝对不是“内部处理”,这只会在掩盖丑闻的同时,制造“二次伤害”和“次生丑闻”。更重要的是,学校没有决定对违法犯罪事件进行“内部处理”的权力。
依照我国刑法,如果猥亵学生的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那么校方的做法已经涉嫌窝藏包庇、妨碍司法公正。对于教师违犯校规,学校是有权处理的,但如果教师违犯法律、涉嫌犯罪,这就不是学校的权限范畴,教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惩,而与此同时,学校还将视情况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人们或担忧这样的处理,会伤害学生,但事实上,如果在处理过程中,注意保护受害学生的隐私,为他们声张正义,是最好的保护。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理教师的违法犯罪事件,这是理清学校和司法机关权界的重要方面,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治教,切实保障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