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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5月13日发放通知,“叫停”中小学生上街头“劝烟”的行为。据悉,自2010年3月1日起,《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正式实施。部分中小学校为配合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学生上街劝阻成年吸烟者并当场收缴烟头的活动,受到公众广泛关注。(青年报5月14日)
上海市教委在通知中给出了两条理由,一条是《条例》并未将“街头”规定为禁烟场所,若学生直接实施“缴烟”行为,于法无据;另一条是可能引发吸烟者与“缴烟”学生的冲突,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这两条理由是十分充足的。随之,就有两个问题:其一,为何中小学会组织学生上街“收缴”烟头?难道他们不知道这于法无据,而且对学生有安全隐患?其二,为何教育部门在中小学生上街行动两个月后,才发通知?难道他们此前没意识到于法无据和安全问题?——在上海的媒体上,可看到学生“缴烟队”的大幅报道,可报道之后却没有教育部门出来马上制止。
是什么原因促成下发通知呢?联系到最近的校园安全事件,就会明白答案——教育部门可能这才想到其中存在安全问题,于是“叫停”学生“缴烟队”。这是迟来的“觉悟”,而这种觉悟本应早就建立。
其实,就是假定《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有“街头”禁烟的规定,所谓“于法有据”,派中小学生上街“执法”,也是不适宜的,而且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根据这一法规,派未成学生去“执法”,毫无疑问是从事“危险作业”,难免人身安全事故。
所以,学校组织学生“缴烟队”,教育部门对学生“缴烟队”一段时间的默认,根本原因是没有把《未成年保护法》放在心中,将其作为组织学生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在教育部门的通知中,也只字未提未成年保护法——而且还可能“得意”于“执法创新”和“教育创新”。这种情况,与一些地方推出“小学生监考”的“创新”做法一样,貌似对未成年学生有重大教育意义,起到了“执法”和“教育”的双赢,可实际上,保护未成人权益的意识很是单薄。对于学生上街“缴烟”来说,其实是“双赢”之下的双重违法,是教育与执法的“双输”。
最近一段时间来,校园安全事件频发,公安部和教育部也再次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仔细排查安全漏洞。这一次集中整顿,或可查出并堵住若干漏洞。但真要为校园筑牢安全堤坝,必须有长效机制,这就是依法治教。学校的教育管理、学生活动须时刻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将学生的安全管理纳入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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