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杂谈 |
上周,我参加了国家教改规划纲要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的座谈会,座谈会上,安徽省固镇县湖沟中心校教师姚金刚说,“要求国家一下子为农村学校配齐音体美老师、英语老师,是不现实的。”为此建议农村学校要招像全科医生一样的 全科老师。“医疗卫生领域正努力培养全科医生,同样,我们农村教育最需要全科老师!”
姚老师之所以建议招全科教师,是因为农村学校留不住人才,他说,“大学生难留啊!以我们安徽省固镇县湖沟中心校为例,2007年招了2人,2008年招了4人,2009年招了6人,3年总共12人,现在仍然坚持在农村教学的只有4个人。”
可是,招聘全科教师,就能解决留住人才的问题吗?从道理上讲,如果一般的教师留不住,那么,全科教师就更难留住了,或者说,假使农村能招来全科教师,并留住全科教师,那么,也就不存在目前的教师留不住的问题了——在城市的教育培训机构中,全科教师是十分吃香的,因为他们可以上各科培训班,也就是说,全科教师的收入待遇是高于一般教师的。以招聘全科教师来解决农村师资问题,更不现实。
我更关心的是姚老师关于配齐农村师资“不现实”的判断,从现实情况看,他的判断是“正确”的,农村学校条件艰苦、农村教师待遇低、政府对农村教育不关心,所以要配齐农村师资,确实“不现实”。但是,如果我们认同这种“不现实”,而不是去追问为什么其不能成为“现实”,那么,农村教育的现实可能很难改变。
我不认为配齐农村师资是“不现实”的,反而,只要政府按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依法治教,这就可变为现实——《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根据上述条文,不配齐农村学校师资是违反教育法的。而且,在每年大学毕业生达到600多万的今天,农村学校是完全可以招聘并留住大学生人才的。而问题是,地方政府并没有依法保障农村学校办学条件、保障农村教师的收入待遇,给农村教师的生长空间很小。
本应该是“现实”的,却被大家认为“不现实”,在教育领域中并不少。我就多次碰到一些教育工作者,发出类似的“不现实”感慨——比如,对于延长义务教育年限,他们认为这“不现实”,原因是,教育投入不可能增加;对于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他们认为这“不现实”,原因是,政府部门不可能放权;对于取消学校的行政级别,他们也认为这“不现实”,原因是,在中国社会行政级别怎么可能取消得了呢?当我再问他们,教育投入为什么就不能增加,为什么不能改变教育拨款方式,为什们就不能依法约束政府部门的权力,为什么就不能按照现代学校制度实行校长职业化管理时,他们也总以这“不现实”来应对。
而令人始料未及的是,某一天,政府部门加强对教育的“治理”,会全然忘记当初自身不履行法律责任的“旧事”,有代课教师的学校,就成了违规办学,据4月7日的《新民周刊》报道,在湖南凤凰腊尔山深处的小学中任教多年的代课教师,每月只有约200元的工资,但却被该县教育主管部门定性为“非法办学”;集资办学者,则面临问罪的风险。就“全科教师”这一建议而言,如果实行,今后也可能是违规办学,因为没有按照学校办学标准配齐师资。
学校办学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实在应该理直气壮地要求政府部门执行法规,并对不执行法规的行为依法问责。只要法律规定的,就没有不成为现实的理由。一旦“不现实”,就应追究责任,这才是对办学权、教育权和受教育权的切实保障。当然,这有赖于全新的学校管理模式和学校内部治理模式的构建,简单地说,对于政府履行举办者责任,人大机构应该有预算审批权、监督权;对于学校的办学,学校办学者有自主决策权;对于教育,教师有教学自主权;而学生和家长也有参与教育决策、评价、监督的切实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