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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岂能望梅止渴?

(2010-01-12 07: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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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日前,教育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提出力争在2012年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到2020年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意见同时提出,撤并学校必须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京华时报1月11日)

 

给出义务教育均衡的“时间节点”,要求“撤并学校必须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被媒体认为是这次《意见》最大的“亮点”。但笔者在教育部网站阅读《意见》全文后,却很难相信这也是“亮点”。

 

有关实现义务教育均衡的“时间节点”,更像是玩文字游戏,2012年是“初步均衡”,2020年是“基本均衡”,那么,请问,什么是“初步均衡”?什么是“基本均衡”?“初步”和“基本”之间究竟有怎样的差别?令人不解的是,教育部可以花五年时间在全国范围进行大学本科教学评估,有本事给上千不同类别高校制订统一的指标进行评估,可是却拿不出义务教育均衡的指标来。而事实上,本科教学评估根本就不是教育部门所应该做的事,倒是义务教育学校的均衡指标,正是教育部门可以制订、并监督实施的——比如,同一区域内,生均培养成本相差在多大范围内,可以列为极不均衡、不均衡、基本均衡等等。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作为落实《义务教育法》的《意见》,当明晰各地怎样加强均衡、怎样安排均衡经费,而制订均衡的指标,是检查均衡是否到位的关键,否则,均衡经费的安排,就可能是蜻蜓点水。没有检查办法配套的均衡及其“时间节点”,也就成了自说自话。

 

只是不清楚,均衡指标是很难制订,还是不愿意制订呢?笔者看不出其中的任何困难,因为同一区县,经济发展水平相同,物价水平一致,校与校的办学指标很容易比较;倒是揣摩有关部门可能不愿意制订,如果制订并公开生均成培养本只能相差一到二倍的均衡指标,必然会凸显出当前十分严重的不均衡现实。据笔者了解,在有的城市,不同区县的生均培养成本相差达七八倍,同一区县之内好学校和薄弱学校生均培养成本也相差五六倍,也就是说这一城市最好的学校与最薄弱的学校生均培养成本可达20倍左右。

 

再看“撤并学校必须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这条,这并非最新提出,早在去年5月的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电视电话会议上就,国务委员、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组长刘延东就强调,涉及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的,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要注意从实际出发,防止“一刀切”或“一哄而起”。而阅读这次《意见》的相关规定,笔者并不认为,这将有力阻止农村地区的不合理撤并学校。

 

《意见》说,“对条件尚不成熟的农村地区,要暂缓实施布局调整,自然环境不利的地区小学低年级原则上暂不撤并。”其中有两个容易被忽略的限定词,“暂缓”和“原则”,这就给当地教育部门留下了操作空间,意味着当得到群众“支持”,就可调整、就可撤并,而“必须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看似语气强硬,可怎样听取,听取哪些群众的哪些意见呢?以前的很多撤校并点,也是号称充分听取过群众的意见才实施的,哪怕群众就在会场外面抗议,领导还在宣读认真听取了群众意见“慎重”做出的撤并决定。

 

阻止农村撤点并校,从近期看,最有效的措施,是“一刀切”停止,停止在农村地区、自然环境艰难的地区撤并学校,并规定农村地区在多大地域、人口范围内,必须设立学校,否则很多农村,会把所有村的学校全部撤掉,集中到乡镇,甚至把乡镇的学校也撤掉,集中到县。城镇、县城的“蜗居陪读”,已成农村地区义务教育一景。乡村教育空心化,而农民的教育负担加剧。从长远看,设立学校,则应将决策权交给村民委员会,由全体村民民主决策,政府执行。这样才能使学校的设立,符合当地村民的利益。

 

200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已经明确将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的重点,再颁布《意见》重复法律条文,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作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的具体执行意见,当有切实的行动,这样才能让大家看到义务教育均衡的期望,而不是望梅止渴。否则,义务教育的均衡之路,就会走上教育投入问题的老路,1993年,我国明确提出上世纪末国家财政性教育投入占GDP的4%,可到了2008年,我国政府财政性教育投入只占到GDP的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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