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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舍搬迁,家长总被忽视

(2009-08-30 18:5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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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据重庆晚报8月28日报道,学生还没开学,重庆市合川区隆兴镇隆兴小学的家长却整天在学校驻守。家长们说,他们要帮孩子保住校园,因为随时可能会有不明身份者,企图搬走孩子们的课桌和椅子。当地传出消息:原来是镇政府准备搬迁小学,让学生娃搬进当地中学校园去读书。如今,中学内,一幢被校方认为属危房的教学楼正在粉刷……

 

这样的新闻,几乎每年新学期都会发生——新学期开学,学生们被通知到另一地方上学,政府和学校给出的“解释”是:学校要维修、政府有新的规划、为了给大家更好的上学环境,如此等等。而家长对政府和学校给出的“解释”总是不能满意,于是冲突不可避免。

 

政府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从目前的《教育法》与《义务教育法》看,只要政府提供给受教育者的校舍符合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将很难问责。因为《教育法》的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根据以上法律条文,政府是有权力“将学校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的,上述搬迁校舍,并不违法。

 

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分析各地的中小学校舍选择,虽有法律要求“适应教育教学需要”,以及义务教育适龄少年儿童实行“就近免试入学”,但是,确定校舍的主导权在政府行政部门手中。在选址时,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并不听取学校方意见,更不对孩子们的上学需求进行深入调查,比如上学方便不方便、校园周边安全环境如何,就进行决策,开工兴建。等到校舍快落成时,才通知学生家长,孩子要搬迁到新的校园上学。家长对此往往措手不及。

 

与我国这种校舍选址、搬迁决定权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不同,美国中小学实行学区管理模式,每所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在学校重要战略决策中,具有知情权、表达权、决策权与监督权。简单地说,像搬迁校舍这么重大的事件,作为学校的举办者,当地政府必须在制订方案时,充分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在得到家长委员会的同意之后,方案还需递交当地议会的审批,因为学校搬迁,涉及的不仅是一校利益,还关系到当地的整体教育布局,甚至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与文化发展。

 

我国各级政府在调整中小学校舍时,也应该有上述民主决策程序。这不但可避免与家长发生冲突,也有利于教育规划更为科学、合理。当然,依靠各级政府部门的自觉,难以建立这样的决策程序,而有必要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涉及学校发展重大决策的条款,进行修订、完善,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发展教育的权责界限,以及中小学的治理结构,以此规避行政对办学的干涉,保障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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