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更应有批评“教育”的权利
(2009-08-28 06: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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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教育部规定班主任教师有适当批评教育学生的权利,成为最近最热闹的教育新闻,普遍的意见是,本属于教师的“批评教育权”却需要政府部门规定才可以获得,也真是教育的奇景。
在大家的热闹议论中,我读到另一则消息。据新华社8月25日报道,成都市教育局出台规定,为推进国学经典诵读活动深入开展,全市所有中小学和幼儿园新学期都要增设国学经典诵读教育活动课时,并且学生每周集体诵读(学习)经典的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读完这条消息,我才发现,今天的教师,需要的不是教育部门规定有批评教育学生的权利,而是要有批评“教育”本身的权利———
成都教育局的规定,美其名曰推进国学教育、素质教育,但与此前教育部门要求各中小学齐跳集体舞、唱京剧一样,这种教育活动,一方面忽视每所学校的个性与特色、具体办学条件,实行“一刀切”,另一方面,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一哄而上。就推进国学教育而言,教育部门可以出台鼓励、引导政策(比如资金保障),却不能越俎代庖,为学校制订具体教学计划。每所学校究竟开不开展教育、怎样开展义务教育大纲规定之外的教育活动,这属于学校的教学自主权。教师在学校推出新的教学内容过程中,应有建议权甚至加以否决。这样才有利于学校保持办学特色,同时按照教育规律办事。
教师在办学中处于极其弱势的地位,这也正是今天教育部门居然要用规定的形式,明确教师的教育批评权的根源———
由于教师没有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进而也就根本无法谈及批评教育权,造成“师不师”、“生不生”的尴尬局面。所以,赋予教师批评教育本身的权利,比空泛地允许他们适当批评教育学生更重要———
如果教师有批评教育本身的权利,那么,教育部新制订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其制订过程就会发生根本变化,先做广泛调研,再听取学校、老师的意见。而如果有这样的“根本变化”,那么,关于“批评教育权”就不可能出现在《规定》中,作为亮点加以凸显;而就是出现,关于“适当方式”,就不至于现在这么含糊,究竟什么是适当、什么是不适当,班主任仍旧难以操作。更重要的是,班主任老师要求的绝对不是批评教育这个本来就有的权利,而是要求影响这一权利落实的教育自主空间。
对于其他所有教育决策来说,也是如此。解决了教师教育自主权的问题,教育的其他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因此,规定教师有批评“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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