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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上大学”事件中 个体与集体的权责界限

(2009-05-14 06: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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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随着“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调查的深入,贵州师范大学严重违规招生进入人们的视野,近日,关注这一事件的舆论火力,都集中向这所学校开炮。

  舆论质疑贵州师范大学的招生工作负责人、参与这一事件的学院院长和校领导,这都是十分正常的,可是,我们注意到,有一种倾向,是把这所学校描绘为“黑校”,并断定“这样没有丝毫文化羞耻感的学校,很难形成健康价值与正当秩序的力量,也很难真正培养有文化知识、有理性思辨、有行动担当的现代公民。”对于这种舆论意见,笔者不敢苟同。

 

  毫无疑问,这是贵州师范大学建校历史上的最大丑闻,但是,如果把这一丑闻,与全校师生捆绑在一起,则十分不妥。任何一个集体,都难免会出丑闻——即便是世界一流大学,诸如哈佛、耶鲁,也会有学术不端等事件发生——但对于丑闻的抨击和处理,必须坚持的原则是,针对与丑闻相关的人,而不是由此否定整个集体,因为个体(哪怕多个个体的行为,以及他们的行为有制度原因),并不能代替全部集体,大学,也不是少数几个人办的,我们可以批评个体的行为为集体带来耻辱,要求集体对个体进行严惩,并通过进一步的制度建设,防止类似丑闻发生,却不能把这个集体就称为“黑校”、“黑店”。

  从批评的角度看,从个体骂到集体,是过瘾的,在当下,也是有事实依据的——我们可以从贵州师范大学的招生中找到招生制度的严重漏洞,也可以从一个学院的院长行为中找到培养管理的不负责,还可以从贵州师范大学的权力腐败推论到全国其他高校,但是这种“逻辑”,更多时候,会造成另外的结果,即个体的责任承担、责任意识,往往被集体环境消解,而集体为了防止个体的丑闻,影响集体声誉,往往对个体行为进行包庇纵容,所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这样的例子很多。比如,某所学校某位教授被检举学术不端,按照处理学术不端的规定,学校应就事论事,严格调查、严肃处理,可是,学校在处理时,总会思考,这样处理,会不会带来对集体的影响,于是,往往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淡化处理,按下检举,当作没有事情发生;二是内部处理,对外秘而不宣。这就是近年来高校学术不端,很少有自己曝光,大多由媒体揭发,再进入调查处理的原因。而且,我们经常看到,网上对某所大学教育与学术丑闻的讨论,往往会从刚开始的理性分析,逐渐变为不同学校之间的教师、学生相互掐架,从捍卫“声誉”出发,指责对方学校也有腐败……

  一件丑闻的发生,个体和集体,应该承担不同的责任,而不能不分个体、集体,将他们纠缠在一起。就贵州师范大学这一事件而言,先应调查招办、院长、校领导在这一事件中做了哪些违法的事,再调查这所学校的招生制度、培养管理制度、人事制度存在的严重疏漏,并进而依据个体的责任,依法进行严惩,根据制度的漏洞,完善相关的制度建设,这是制度不断得以完善的过程。而不应简单地把几个涉嫌违规的人的言谈,和学校的整个制度、整个环境全部对应起来,从对几个人违法行为的追究,到对整个集体的声讨,迷失在集体语境之中。

  教育制度的弊端,是有目共睹的,在以上的声讨中,我们再次感受到社会对革除教育弊端的迫切心情。但是,我们是否思考过,正是这种个体和集体的权利、责任界限模糊,才使得今日教育制度显得错综复杂,处理个人,涉及制度,抨击制度,受到既得利益个体的阻力。改革教育制度,正需要明确个体、集体的权利和责任,对于大学来说,更应该突出教授个体的责任,并建立与之对应的制度。其实,这是公民社会处理问题的基本逻辑,而这样的逻辑未得以建立,与公民教育的缺失不无关系,从这个角度讲,所有的教育机构都有着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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