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容忍”学术不端 须恢复学术常识
(2009-03-18 07: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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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学者们明确共同署名责任,就应该在论文发表时,严格做到自己没有做出贡献的论文、成果,坚决不署名;就应该十分珍惜自己的名誉,对任何冒用自己姓名的行为,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我们所不解的是,为何李院士一直声称对署名不知情,却不通过法律,要求贺海波赔偿呢?
学术常识之二是,学术论文的评价不能看数量而要看论文本身的学术贡献,所谓“质量评价原则”。重视发表论文的数量、期刊档次,却不关注论文的质量、学术贡献,这是我国高校、科研机构普遍采取的数量指标评价体系。在这种评价体系中,学者们关心的是怎样用尽快的时间在学校看重的期刊杂志上多发论文,由此获得相应的职称、待遇。而为了达到这样的目标,不惜抄袭、造假。事实上,由于学校比较看重论文数量,不关注论文本身,发现抄袭、造假,其实是极小概率事件;而且,对于在乎论文数量的学校来说,也很少主动去剔除那些有造假、抄袭的论文,近年来,几乎每一起学术不端事件,都不是学校自己查出,而是由他人检举(甚至多次检举),学校才被迫应对的。这种情况,实则助长了学术不端。
如果建立“质量评价原则”,关注论文本身的学术贡献,可以相见,垃圾论文、造假论文,在这样的评价体系中可以容身么?学术不端的“零容忍”,绝对不是被检举之后去查处,而是在评价之中就把这些论文主动剔除。
学术常识之三是,学术不端处理调查必须公正、公开,所谓“独立调查原则”。浙江大学校长在陈述中说,“根据所有相关人员的陈述、笔迹鉴定和目前掌握的其它材料来看,涉及贺海波8篇有学术造假内容的论文中李连达院士的署名,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贺海波擅署的,没有证据说明李连达参与了论文造假、剽窃和抄袭等。”这貌似学校进行了严格审查,但是,包括举报人祝国光在内,舆论一直要求独立的第三方参与调查,也就是说,浙江大学在调查中的责任不过是配合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调查而已,而不是自行组织调查。这样的调查,由于学校是利益当事方,很难确保公正。就贺海波擅署院士姓名而言,还应该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因为这已经违反《著作权法》。另外,有关基金项目是否与造假论文有关,经费流向何方,也必须进一步追查,如果存在欺诈行为,当事者也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在“独立调查原则”中,才有可能摆脱各种利益因素对调查结果的左右,也才能真正严肃处理学术不端事件。否则,打击学术不端,只会高高举起,决心很大,效果很小。值得引起大家注意的是,浙江大学对院士的处理是——“现院长任期届满,学校将不再续聘。”按照劳动合同法,不再续聘,是劳资双方的正当行为,这根本就谈不上“处理”,更谈不上“处分”。很显然,院士全身而退——在浙大当院长,本就是兼职。
要让社会对教育界、学术界“零容忍”学术不端充满信心,不妨按照以上学术常识,重新审查浙江大学的论文造假案。我们更期待着,高校能够基于基本的学术常识,重新设计学术管理与评价制度,离开了基本的学术常识,来谈学术风气的净化,不过是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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