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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调查,范美忠没有在当地参加过教师资格的考核,没有取得教师资格证。” 都江堰市教育局纪委书记周泽邦告诉记者,“范美忠本无教师资格证,光亚学校确已对其解聘。”(京华时报 6月17日)
这是当地教育局对处理眼下十分热门的“范跑跑” 事件作出的解释,显得十分有理有据。热闹这么久的“范跑跑”事件,似乎已到尾声。
但是,教育局领导的话——“根据调查,范美忠没有在当地参加过教师资格的考核,没有取得教师资格证。”——本身就有法律问题。1995年12月12日颁布实施的《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而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但没有明确要求非师范院校毕业生一定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最早可查的《四川省教师资格认定的实施细则(试行)》于2001年4月颁布,《细则》指出,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均应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从2002年起,凡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均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的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而在2001年当年,对属于认定范围的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具有培训资格的学校(单位)负责进行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补修和考试工作,合格者颁发合格证书。
对应以上法律规定,1997年(在《细则》颁发前4年)从北京大学毕业,就被分配到重点中心学校曙光中学任教的范美忠,根本不需要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不必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最多仅需到认定机构补修,就可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根据《细则》颁发的时间,可以推论当时也许并没有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那么,为何范美忠没有认定教师资格,这同样可以从法律上找到原因。《教师资格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同时,《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教师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但是,无论是《教师资格条例》,还是《教师法》,都没有任何条款,对具有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的、已经在学校任教的人员,没有通过教师资格认定,该如何处理的规定(比如,没有通过教师资格认定,学校将不得再聘任其担任教师等等)。这就事实上造成了很多中小学,对已经取得有相应学历的教职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不太看重(认为认定教师资格只是一种形式),不认真执行《教师法》与《教师资格条例》,这也导致他们有可能没有把组织、要求教师提出认定申请,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据甘肃日报2008年3月13日报道,根据《兰州市民办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分析报告》,部分民办中学、中专考试学校以招聘中青年教师为主,而这些教师中具有教师资格证的比较少,具体以接受评估的8所民办中学来说,8所民办中学共有任教教师370名,但具有教师资格证的241名,只占65%。
范美忠在中学任教数年,如果学校要求其必须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或者补修、补考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否则不能继续担任教师工作,很显然不会出现现在没有教师资格证的问题。进一步说,如果进行一次执法检查,可能还有中小学有一些任职多年,却没有教师资格证的教师。范美忠任教10年却没有资格证的问题,暴露出的是《教师法》与《教师资格条例》落实很不到位的问题。
翻出十年前的老帐,来表明范美忠是一个混进教师队伍的不合法人员,这种做法除了显示教育的依法治教困境之外,还进一步表明,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没有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意识,对范美忠的处理,其实完全可以纳入法律轨道,依法处理。
首先,必须着眼事实,对那些因各种原因,已经担任“教师”,却没有教师资格证的人员,进行重新认定工作,包括范美忠在内,而不是简单地以其没有取得教师资格证,学校不能聘任他为由,解除其聘用合同。如此做法,对学校、对教师,都不负责。对于已经在教师工作岗位工作10年、学历符合要求、学校每年考核合格的教师,应视其事实上已取得教师资格证对待,或者至少应该给重新认定的机会。
其次, 对于范美忠的处理,评价其是否已经具有《教师法》所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并由此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听证、处理,并接受当事者的申诉、复议。通过调查、组织听证会,依法作出裁决。没有以上合法的程序,以及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充分事实调查,由一校之长决定不处理,或者由上级行政部门下令处理,这样的处理,都是违背合法程序的。
第三,建议修订《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补充进相关的法律责任条款,以严格落实法律并推行教师资格证制度,要求教师从业人员必须有教师资格证,同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而不至于让法律成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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