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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正式的文件、正式的场合中,提起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的一些学校,大多会分类为“公办学校”、“民办学校”,这种提法,在过去有其现实意义,但是,随着教育的发展,笔者建议,有必要将“公办”、“民办”改为“公立”、“私立”。
“办”和“立”一字之差,意境有很大的不同。所谓办,有举办之意,也有办理、治理之意;而所谓立,则在此处仅有建立之意。“公办学校”经常被理解为国家举办、国家治理、管理的学校。政府举办没有错,但是由政府直接参与办学,则不但违反了教育法对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规定,而且,也不符合教育发展的规律。可以说,一个办字,正是导致当下政府与学校之间关系不清晰的根源。前不久,教育部新闻发言人说,有高校评估这样一个“指挥棒”,就使得各地的政府,有关部门能够投入更多的精力、经济来办好高校。这句话很容易让人理解为,大学是由政府直接在办学,大学的办学自主权也自然在这样的语义中消失了。因此,改“公办学校”为“公立学校”,会消除字面上的歧义,理清政府举办与学校自主办学之间的关系。对于民间资金举办的学校来说,也同样如此,民间出资办学,办学自主权还是在学校,而非投资举办者。
“民”与“私”一字之差,也会给目前的民办学校办学带来改变。虽然“民办”一直被理解为非政府的民间资金举办,但从字面上,还是会产生混淆——“公办学校”资金的来源是什么?是国民的税收,因此“公办”其实也是“民办”(被理解为人民大众办)。为更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的属性,改称“私立”应更为准确(这并不排斥政府对私立学校的办学经费资助。另外,随着对私有经济的认可度加强,对于教育的市场化,社会也普遍开始接受,改“民办”为“私立”,可以确定私立高校竞争主体的地位,逐渐消除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不平等的办学地位问题。
有意思的是,在我国教育界介绍国外办学的文献资料中,翻译的文字,几乎没有公办学校、民办学校的称呼,而都是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这样的称呼,不仅明晰地反映了产权关系,而且,明确地界定了举办者与办学者的不同职责。
我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大学拥有7项办学自主权,但至今大学仍旧没有自主权办学,在公办学校,办学受到政府通知、文件、评估的严重影响,而在民办学校,办学除了受政府干预,还受到举办者的左右也十分普遍,很显然,这都与我们没有界定清职责有关。而要做到职责清晰,需要从改“公办”为“公立”,“民办”为“私立”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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