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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17日公布了该省新课改高考方案,除了高考成绩,高中会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也都将成为能否被高校录取的重要依据。(中国青年报4月17日)
这一改革新方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有评论认为,浙江高考改革不但调整了高考科目,还调整了高考考分,以及高考录取办法,有利于推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扩大学生的自主选择权,有利于高校选拔新生,扩大高校的自主选择权,值得肯定,社会应该给这样的改革宽容的空间;还有评论担忧,浙江高考改革的步伐太大,把综合素质评价也作为高考录取依据,不再将高考考分作为单一依据,可能会带来不公平问题,应该谨慎进行。
如果仔细分析高考“新方案”,大家就不难发现,所谓的“大步伐”“改革”,根本就不存在。
先来看高考考试科目,报道说高考考试科目的设计,增加了考生的选择权,体现了“个性高考”。而具体的政策是,报考一本的考生,考试科目选择为在原有“3+X”科目组合上,增加自考模块;报考二本、三本(第二批、第三批录取)的考生,考试科目选择为原有的“3+x”科目组合;报考高职高专的考生,考试科目为共同科目“语、数、外”,外加技术考试。表面上,这似乎增大了学生的选择权,可以“三选一”,可是,有多少考生在高考中,只想考高职高专,不想考本科?只准备考一本而不考二本?还有多少学生,担忧本科落榜时,也不放弃高职高专的录取机会?现实的结果,恐怕是大部分考生都要选考第一类(兼第二类),甚至参加第三类的技术科目考试——浙江有关负责人的解释是,考生可兼报一、二两类(志愿为本科考生,不打算被高职录取)或二、三两类(志愿在第二批、三批和第四批)。这其实直接增加了考生高考的考试科目。所以,有关媒体对学生和家长的采访,均反映新方案其实增加了负担,而不是减轻了负担。事实上,早在2006年,上海的高考改革中,就允许只报考高职高专的学生,在高考中少考一门。
再来看高考录取规则,报道说高考录取规则的设计,将“高考成绩、高考会考、综合素质评价”三位一体,增加了学校的选择权。具体的政策是,在录取中,教育考试部门按照高考成绩划定批次控制线,依据高考成绩名次按高校招生计划120%投挡,高校对投进档案的学生,综合会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进行录取。相信了解以前高考规则的人,均应明白,高校的自主招生权并没有扩大,只有120%的提档权。而且,在只有一次投挡成功机会的平行志愿录取规则中,由于投档被退档是高考志愿填报的最大风险,实际上,大多数高校根本就无法享有这120%的提档权,档案进了这所学校,除非特殊情况,必须得录取这位学生,否则会产生众多的高考高分落榜生。在这种情况下,高考分数还是唯一依据。退一步说,高校可以考虑会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这同样与以前120%投挡录取,并没有本质差别,只不过是有了更明确的依据(以前的依据也是结合学生中学综合表现,高校对投挡学生择优录取)。
相对来说,今年的江苏高考录取,反而明文规定了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在高考录取中的作用,一是作为报考相应批次的门槛,要求学业水平测试成绩一定达到某一规定等级;二是作为高考录取的组成部分,高校可按自己的录取规则,把高考成绩和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综合起来排序录取。但即便在江苏的方案中,综合素质评价也仅仅是录取的参考因素,不参与排序。所以,那些以为综合素质评价会成为高考录取依据、影响高考录取结果的,显然过于理想。
需要补充的是,不管用何种方式把会考成绩引入高考录取,都必须面对两个现实问题,现在的会考是学科卷面考试,高考也是学科卷面考试;高考成绩是投挡的依据,会考成绩以及其他成绩,只有很小的发挥作用的空间。而为了这个“小空间”,不少学生可能会投入更大量的时间,全面准备。这是增负还是减负,大家自有明断。
归纳起来,浙江高考改革新方案,总体看来,依旧是集中录取制度下的学科考试改革,或增或减,或前移或分散,并没有改变集中录取高考分数为重要依据的局面。这与过去多年来一直进行的高考改革,比如以前的“3+X”、“综合素质加分政策”,并没有本质区别。而就如当年大家兴奋地评判“3+X”改革、“综合素质加分”具有重要意义一样,今天的这些评论,认为高考改革迈出大步伐,多年以后可回头来看,是否真如大家的评判。当然,浙江高考中新增技术科目考试,以及给考生两次考试英语听力和技术科目考试的机会,是值得肯定的。
其实,真正扩大考生考试选择权和学校自主招生选择权,必须打破集中录取制度,实行多次考试、多次选择机会。在集中录取制度不改革的情况下,所谓的多次考试,其实不过是为一次集中录取服务,所谓的“几位一体”,不过是学科考试成绩的变化组合。而要改革集中录取制度,则需要高校自主办学,拥有办学的公信力,高等教育有健全的市场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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