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在两会期间宣布:“全中国”的中国政法大学今年对招生制度实行重大改革,本科分省招生计划首次按人口比例确定。各省招生指标的计算方法是:用今年学校计划招生的2000个指标除以13亿,再乘以省份的人口数,基本上就是下达到各省的指标数。在此基础上,考虑国家开发西部的政策、生源质量、地域因素等,确定本科招生分省计划。
按地区分配招生指标,这是我国高考录取制度的一大特色。我国大学目前普遍实行招生指标录取制度,每年都会编制在何地招生多少学生的计划,还会具体到某个专业。在全国统一高考中,地区间相差很大的录取分数线(后来由于分省命题统一高考的出现,录取分数线失去可比性,并由此被人们指责为掩盖了高考地区不公),有两方面重要的原因,一是招生指标,二是当地教育质量。对高考录取分数线确定的过程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录取分数线是由高等学校的录取人数、当地高考学生数以及考生的考试分数决定的。相对录取率越高或者当地考生考分低,都有可能造成录取分数线低的情况。
回顾近年来形成的高考移民现象,把户口向经济发达或者教育贫困地区移动,就成了“高考移民”的两大区域选择。由于经济发达地区的户籍调入政策一直很紧,所以,很多高考移民,就移向录取分数低的教育质量相对落后的地区。
表面上看,无论是按人口,或者是按考生生源数量,以同等比例录取不同地区的学生,实现了教育的公平。但是,这种地区公平,对每位考生来说是否意味着公平呢?由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想象,如果所有学校均采取按地区分配指标录取的方式,在长期以来已经形成的教育不均衡发展环境中,即使国家出台严厉的政策制止“高考移民”,未来若干年里,相当数量的家长会千方百计把孩子“移民”到教育质量相对落后的地区,以便获得升学的优势。另外一种景象是,在每年高考竞争十分激烈、教育质量目前来说相对较高的地区,可能因为地区指标的再分配,而进一步加剧高考的白热化程度。令人关注的,还有另一方面,即等比录取,是否真能促使地区教育质量的均衡发展,最终使各地的教育质量能达到一样的水准呢?会不会出现由于录取机会的等比,反过来掩盖各地教育不均衡发展的事实,而从根本上并不有利于人才的发展的情况呢?
真正的公平,其实应该是在没有任何身份限制条件下,依据统一考试成绩、中学学业表现、学校面试成绩等作出的无关身份的综合判断,然后对学生进行录取。在公平的教育制度中,“地区”来源不能成为国家投资高校录取的重要依据。也许,有人会反对这种提法,认为当前各地区教育质量很不均衡,来自教育不发达地区的考生,无法与教育发达地区考生进行竞争,将处于劣势。这种提法显然还把视野局限在原有的以高考分数为刚性依据的高考录取体系中。笔者认为,我们应该设计真正能更大程度确保每位考生公平参与竞争的新的高考体系。
我国的高考制度,必须对集中录取、指标录取进行根本改革。笔者一直在呼吁,我们应该有多种不同层次的高考,诸如全国统一高考、重点大学联考、地区高考、本科院校高考、专科院校高考等,考生可以选择参加任何种类的考试,并用他认为最满意的一次考试成绩,向多所学校提出申请。而不同类型、层次的学校,可以根据学生提供的参加不同层次高考的成绩(可看出在所有申请者中的排名,这一定程度受地区教育质量影响)、中学的表现(可看出在中学时的相对表现,这可部分排除地区教育质量因素影响)、学校自行组织考试(重在考核考生基本素质而非学业能力的笔试和面试,可检查学生全面素质)成绩等综合表现决定是否录取,并独立的发出录取通知书。具体而言,全国重点大学可以以考生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分数作为重要依据,并考察其中学学业综合表现,而地方学校则可以重点考察学生参加地区考试的成绩。在这样真正意义的“双向选择”录取中,全国重点大学的资源,才谈得上向所有考生公平开放,公平竞争。而这种一个学生可以拿到多所学校录取通知书的录取方式,显然,将打破地区指标分布的格局,并以教育资源公平、合理的配置,最终影响教育质量的均衡提高。
在中国当前的诚信环境中,实现给予学生自主权和学校自主权的学生和学校“双向选择”的自主招生制度,可谓困难重重。但无论是按各省市人口、生源等比分配指标的旨在“地区公平”(“机会”公平)的招生改革,还是有关专家提出的全国一张卷统一分数线的旨在“分数公平”(“质量”公平)的思路,均没有涉及高考制度的本质问题,因此,难以对整个教育产生积极的效果。
为此,我们有理由对中国政法大学的改革效果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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