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等部门日前下发通知,明确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税的教育劳务收入,要求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须缴纳营业税。
此通知一出,引起一片争议。反对者声音高亢,而支持者也不乏其人。
梳理众多舆论,归纳起来,反对者的意见大致如下:
一是将乱收费合法化。择校费、赞助费被认为是教育乱收费的“罪魁祸首”,多年来三令五申,屡禁不止,众所周知,初中、小学,甚至幼儿园收取择校费、赞助费的行为近年来一直猖獗,原因在于当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纵容和支持,现如今,再来一个“依法纳税”的“保护伞”,这个择校费、赞助费无疑将“走势坚挺”。
二是将加重老百姓负担。依据“羊毛出在羊身上”的道理,本就没有标准的择校费,在政府收取税收后,不舍得吐出嘴中肉的学校,会自然地把税收转嫁到老百姓身上,让老百姓更加苦不堪言。面对学校做“守法公民”“依法纳税”的举动,家庭贫困的老百姓更加投诉无门。
三是要收取择校费、赞助费的税收,就那么容易么?哪所学校会傻到把帐本做得清清楚楚让你来查让你来收?巧立名目、瞒天过海、移花接木的收取择校费、赞助费的手法还少么?
而支持者也有“堂皇”的理由:
一是将乱收费“阳光化”。他们认为,地球人都知道一些初中、小学、幼儿园在大收择校费、赞助费,这些费用虽是不合理的乱收费,但“与其让他偷偷摸摸,不如让它光明正大”,通过征税,可以使其从“暗箱”走向“公开”、从“地下”走上“地面”,更易让大家监督。
二是以税收帮助解决教育投入。择校费、赞助费之所以多年来难以制止,有着深刻的现实背景,一是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二是教育资源配置严重不均衡。而这两个问题,在短时间将难以解决。“只要择校费、赞助费的市场存在,就不可能杜绝择校费、赞助费”,因此,与其让学校“独富”,还不如通过税收政策,来充实义务教育经费,来调节各校的教育资源。
很显然,支持者的理由,被一些部门的决策者听进了耳朵,并付诸了行动。事实上,据笔者了解,面对多年难禁的择校费、赞助费问题,面对广阔的“市场需求”,有不少学校就向政府部门提出过“合法化”建议。
分析支持者的理由,其本质在于把教育产业化,视教育机会为商品,明码标价出售,谁有权谁有势,谁的子女就可以上好的学校、接受好的教育。他们忘了,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让每个公民无论家庭出身无论贫富贵贱均能接受机会相等、质量相等的义务教育,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不容否认,要改变我国当前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地区间学校间义务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问题,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而且,地区教育差距、学校教育差距甚至会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但是,政府在发展教育过程中,必须以“公平”为基本准则,努力控制差距拉大,或者想办法缩小差距。
令人不解的是,教育部最近一次发布取消、禁止义务教育择校费的消息,是2005年12月22日,从中我们可以依稀看到政府的决心。而眼下时隔一月税务总局等部门出台的税收政策又无疑变相肯定、支持各校收取择校费,使择校费收取合法化。我们究竟应该相信哪个部门发布的消息、制订的政策呢?这又向我们传递了什么信息呢?
至少在普通民众看来,不同的政府部门对于发展教育并没有统一的认识和观念。其原因在于没有依法治教的氛围。试想,对于公民的教育权,对于义务教育,我国的宪法和教育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政府部门的通知、规定,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不能背法律而行。而只要所有的规定在法律的框架内出台,我们不同的政府部门就不可能得到如此完全相反的政策。
笔者曾经分析过择校费、赞助费多年来在禁区边缘大行其道的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地方政府、教育管理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对乱收费行为的纵容。这也就导致国家的禁令,难以真正得以贯彻和执行。这其实也表明,治理择校费、赞助费,从上到下几乎从来就没有形成过“合力”,也于是总是“治标不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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