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责任连带不能与连坐混淆

标签:
明星责任连带冯小刚郑钟海娱乐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刚刚通过,该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冯小刚提出异议,认为这个规定是片面的、不公正的,若要明星负责,那所有的质检部门都应该负连带责任。
尽管《食品安全法》中并无指名道姓地冲着“明星”开刀,而是拿“其他组织、个人”替之,但字眼的弦外之音便是不言而喻的,莫怪明星们敏感了。有着特殊身份的冯小刚对之提出异议似乎也入情入理,毕竟他的声音集中代表着这个明星圈子绝大多数的心声:利益有无受损另说,关键是损得值不值得、公不公平、舒不舒服。
对于真正的“虚假广告”,几乎所有的明星都应是避之惟恐不及的,利害关系摆在眼前,再事实不过了,相信他们不会傻到拿着自己的名声和星途别在“虚假广告”的腰上吧,除非都是些不入流的所谓明星。当然,也不排除个别明星在代言前,就先被该产品给欺瞒了;比如,生产厂家会在适当的时机出示各级质检部门对产品的相关检验报告。从这一层来看,明星也是一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的被动来自自身对质检部门的信仰乃至迷信;所以,一旦食品产品出现了问题,单方面追究、法治明星的连带责任,似乎有失偏颇,也难怪冯小刚会质问电视台、新闻媒体和国家质检部门是否也要负上责!
很多人的理解是,有明星代言的产品,在某一程度上,会给那些在买产品时逡巡犹豫的老百姓一种放心信任的坚定感;换言之,由于明星的介入和宣传,人们对产品的购买有着一定的“心理暗示”,从而怂恿自己信服明星以及其代言的产品。无可厚非,这一点也是商家相中明星的唯一准则,要知道,从商家的口袋里拿钱可不易,有时甚至比太岁头上动土还难!所以,笔者认为,只要是明星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明星从中所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应当给予道德仁义上的谴责,而不是规章制度上的法办,除非明星确实和无良商家同流合污、狼狈为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