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搭子见死不救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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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搭子见死不救违法吗?
近日几个旅行搭子在四川甘孜州丹巴县徒步旅行地党岭,一位女游客在海拔4700多米山上失温休克,她的搭子却丢下不管,引来网友的争议。
有网友表示该搭子的行为违法。是吗?对此,小编分析如下:
从报道看,该女子与同行的搭子是自愿自发参加这次徒步登山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简单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加“自甘风险”的活动,同行的搭子对他人发生的危险没有救助义务。
自甘风险,也叫危险的自愿承担,其构成条件如下:
第一,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的危险性的文体活动,比如足球比赛、登山、探险、攀岩、漂流等竞技性体育运动。如2002年著名的“无为诉留波”案。
第二,行为人不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面临危险,比如为了荣誉、快乐感、身体健康等从事危险活动。如消防员看到山火而不救火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损害必须是本可以避免的,比如说不去登山就不会受到这样的伤害,而自己在明知的前提下还要参加。
当然,“旅行搭子”有下面的情形,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组织者”的责任:如果“旅行搭子”是本次登山活动的组织者且是有偿的,那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其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先行行为”引发的义务:因行为人的行为使他人陷入了危险境地而产生了救助的义务。如:你跟未成年的旅行搭子相约去水库游泳,你会游泳却“见死不救”,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3、负有特定职责/业务者(如警察、消防员等)或是存在特定关系者(夫妻、父母子女、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等)的责任:如果旅行搭子是母女,母亲“见死不救”其女不仅违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简单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普通人对陌生人的“见死不救”不构成违法犯罪,但可能受到道德的强烈谴责。然而,在特定情形下,“见死不救”则明确违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