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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严打的思考

(2013-09-02 14:02:27)
标签:

杂谈

1,“严打”这种词汇应从政法系统删除。如法律运行顺畅,依法依规执行即可;如法律有空缺,首先要按程序制定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某些领域出现问题和漏洞,先是司法建设问题,然后才是公民的行为问题。依法治理是社会正常运行的途径,任何扩大化,都是不负责任不讲法制的行为,必将引发一系列新的问题。
2,严打是司法上的“感统失调”症候,将局部上升为全局,将普遍问题扭曲为别有用心的特殊问题,将需求理解为强求,将责任理解为权力……如果反思严打的推出过程,往往是行政对司法的干预结果。因为司法讲求恒定永久,“严”或“松”,都是一种根据形势来决定的自由裁量,从根本上是违法的。
3,从历年实践看,地方官员更喜欢严打,严打给了地方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让他们在执法的过程中有了扩大化的尚方宝剑。高层推出严打目标的根源,往往因为地方执法不力;但推出严打的结果,并不能解决地方执法不力,反而加剧地方执法中的走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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