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利军
中国人民银行16日宣布,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于2006年1月正式运行。3.4亿人信用数据被收录;工资卡基本信息,缴纳电话费等记录均被纳入;个人可以进行查询,负面记录一般保存七年(2006年1月17日《新闻晨报》等)。
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全国联网意味着,所有入网人员的信用交易将被如实地记录在案,而那些有过失信经历的人,有可能会在以后的信贷活动中比别人付出更大的代价。对于这项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信息记录、批露系统,多数人更关心其安全性和保密性,然而,我们必须清楚的是,任何安全或保密措施都还受制于现有的物质、程序和技术手段,能做到措施得当、保障得力、不断完善即可。而除了这两种值得关注的因素之外,我认为,最重要的因素还在于如何使用这套数据库——这才是真正关系到每个入库人员,或者每位公民切身利益的关键话题。
安全性、保密性出现问题可以通过技术完善、追究泄密机构或个人的法律责任来讨回;如果曲解或者误用了数据库所包含的信息,甚至于将其包含的失信信息解读成了一种“有罪推定”,则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无谓的损害。比如,用数据库中的失信记录来完全判断一个人的信用状况,就等于是在客观上构成了对其个人信用的“有罪推定”:以前失信了,以后还会失信。
尽管这种做法没有真正的理论支撑,却是一种通行的做法——失信的人理当为失信付出代价这是我们通常强调的理由,但是,这样的做法却忽略了一个根本性的前提——失信行为是无意还是包含恶意:如果是无意,那么就应该被包容,如果是恶意,就应受到更重的处罚。显然,要甄别每个人每项失信记录的无意还是恶意需要耗费掉大量的社会成本,似乎有些得不偿失。然而,对于任何一个失信行为被记录在案的公民来讲,在他本身丧失信贷机会的同时,社会财富也少了一次提高效率和增值的机会——当然也有可能是一次风险。
显然,这正是“死”的信用记录无法为我们做出准确说明的关键所在。在我的理解,信用记录的功能在于约束那些被记录在案者,使得他们不得不去关注自己的每一笔信贷交易,并注重自己被记录在案的每一条信息——一着不慎,付出代价的还是自己。那么,即便是个人信用数据库不是“黑名单”,在客观上也起到了红榜的作用,客观上也增大了失信成本,甚至是提高了信用门槛。这些因素正是将信用市场向良性发展的方向起的正作用力,这才是信用记录对个人信用的积极作用所在。
对于放贷机构而言,查阅或者看到的信用记录也并不一定是放贷与否的“生死牌”,充其量只能是为其提供一种决策的参考。尽管在一个守信的人和一个不守信的人同时来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时,我们更倾向于相信前者,但这并不意味着,前者一定比后者可靠——以往失信的人在下次信贷中未必还会失信,以往守信之人未必在下次信贷中依旧守信。不管是基于何种判断,放出贷款或者提供某项信贷服务后的风险最终都是要由银行或者其他的放贷机构自己来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功能在于它有助于减少而不是消除金融风险。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个人信用数据库的不断完善,将助推社会诚信度的提高,也将最终有助于减少或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而在当前,在公民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安全性、保密性给予关注的时候,其实最重要的因素往往可能被忽略。必须提醒他们的是,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应如何更好地对这种工具加以利用,扬其所长避其所短,这才是问题的真正关键——任何时候实用功能都远重于工具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