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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光——打,还是不打

(2008-07-02 00: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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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老师打学生一耳光,会是什么下场?

起码在今天中国,这老师就危了。道歉、开除,都有可能,闹上法庭,十有八九是败诉。

如果是一百年前,情况正好颠倒过来。打了也是白打,不打肯定不对,打完了道歉的也得是学生,没准还有家长陪绑——谢谢您的打。

出发点都很容易找到。应该打的理由,是维护老师的绝对权威。为什么必须维护他?因为他代表的是知识,而知识从来都被人们另眼相看。所谓师道尊严,就是要建立教学关系里天然的不平等。不该打的理由也简单,就是把老师和学生做了强弱对比,结论是老师强学生弱,强的不能欺负弱的。这叫权利平等,甚至可以叫市场公平——我花钱是买你的教育服务,可不是买你的耳光。

有趣的是,中国人在对耳光改变看法的时候,经常要瞟一眼外国,希望找到一个正确的参照。就好象范老师的跑,倒他的挺他的自己底气都不足,一定要从美国找各自的答案,或者说他在美国也得被开除,或者说美国人也同情他。不过,老外的答案固然有,却未必合中国人的意,没准还让我们挠头呢。

今天就有个耳光新闻,说法国一老师打了学生,结果闹上了法庭。后来,法国教师工会不干了,两万多人联名请愿支持那老师。这可能算拉偏架吧,可再后来,法国总理也发表意见了,说也支持老师。

诶?怎么跟我们中国今天的做法不一样?虽然法国前段很伤俺们心,但多数中国人依然相信,具体到耳光这种事,他们的做法还是值得借鉴地。这回好,出了这么一个南辕北辙的参照,我们又开始挠头了。

事情是这样的。我们现在越来越珍视个体权利了——真的假的单论,反正至少从嘴上,我们是越来越珍视了,甚至已经走向极端,迷恋这个权利了。而迷恋很容易导致单向思维,权利说得满嘴白沫的时候,作为人群中的个体,他同时应该担负的义务,却被忘一干净。这种倾斜的个体权利是真实的吗?事实是,没有义务的权利是虚假的权利。同理,没有权利的义务也是虚假的义务。我可以理解我们迷恋权利的缘由是我们曾经完全忽略了权利的存在,但这个缘由,并不能改变权利与义务对等的道理。

所以,当耳光出现在法国时,而且其后果并不像我们想象得那样时,我们就要挠头。因为我们只看到了学生的权利,却忽视了学生的义务,甚至也忽视了老师的权利。当地震来临时,我们可以赋予老师保护学生第一人的义务,但我们也必须明白,这个义务也意味着老师同时拥有获得学生尊重的权利。

同样的道理,上课时学生捣乱应不应该罚出教室?答案是太应该了。因为捣乱的学生不仅侵害了老师上课的权利,而且侵害了其他同学接受教育的权利。处罚他,就是告诉他,在人群社会里,你有一条最基本的义务,就是不能侵害别人权利的义务。

最后说一句:与其迷信老外的做法,不如自己把事想清楚。否则,我们老得挠头,老掉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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