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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起诉奥巴马无罪推定有罪推定 |
因为法律许可。而国人对无罪推定的理解存在误区。
最近,三一集团在起诉美国总统的记者会上说:“我对美国司法的理解,美国司法最重要的原则是无罪推定,为把对中国人就变成有罪推定,就可以不要任何理由的下结论,就可以以国家安全为由违背美国宪法精神随意剥夺我们的财产” 。 类似地,也常在网上看被拒签的人认为美国使馆“自证无移民倾向”严重违反无罪推定原则。
三一打美国官司,可以给未来走出去的中国企业趟出点儿法律经验,可以给中国老百姓示范一下西方是如何审理外国人指控自己总统的案子,等等。无论结果如何,都有很多积极意义。
但这里要指出的却是,三一有关无罪推定的引述不对,反映了国人对这个概念的普遍误区。
当一个嫌犯没有被法官判有罪的时候,他就是清白的。但既然是清白的,警察怎么能逮捕他能?按照有些人的理解,既然是无罪推定,那警察就不应该逮嫌犯。但是不逮捕,则又不会轮到法官判决......。显然,这里面一定是哪里搞错了。
问题出在无罪推定的适用对象。所谓“无罪推定”,首先是针对司法体系中法官(Bench Trial)和陪审员(Jury Trial )而言的,但是国人经常把法官/陪审员这部分,同警察,使馆,行政当局等等角色搞混。其次,“无罪推定”原则重点是刑事案子(Criminal lawsuit)而不是民事诉讼(Civil lawsuit)。不少人却常在民事诉讼中引用这个司法概念。
在刑事案子中,警察是根据一些线索进行有罪推定的。比方说举报某人当时恰在犯罪现场,这时警方如何处置?是先假设这个恰巧在现场的人无罪?如果这样,那警察就全回家啥也别干了。恰恰相反,警察在得到第一线索的时候,都是假定这个人是有罪的。电影里经常听到的台词是:在没搞清事实前,我怀疑所有人!警察因为先怀疑,然后再调查,收集证据,到一定时候证据差不多了才逮捕。三一事件,美国政府就是警察较色。这类似警察根据现有法律给驾驶员开出罚单。你可以执行交罚款,也可以挑战警察的“判决”,上法庭说理。(三一就是后一种情况)
警察的工作有自己的一套SOP(标准操作程序),针对有些问题,可能采取类似无罪推定原则,比如美国警察在大街上看到行人时,不可以感觉上是非法移民就上前检查其身份证。警察要么找进一步证据证明其猜测,要么找其他问题(比如交通违规)对其采取行动。但是更多的情况,警察采取的是有罪推定,在24小时之内,只要初步证据便可居留嫌疑人。在有些案件中,警察甚至可以使用“罪犯画像”,直接先锁定某些特定团体(这在通常情况下就是歧视),比如连环杀手,警察最先怀疑的群体是30-50岁受过良好教育的白人男性。
至于警察的推测对与不对,成立与否,那就是后面法官陪审团的事了。如果证明嫌疑人不过是刚好路过,不是罪犯,也不能说警察就一定做错了,因为警察是根据当时得到证据做出判断,只要不是故意陷害。三一的案子,美国政府根据自己掌握的某些证据,发布了对三一不利的行政命令,这个举动,的确是含有有罪推论成分的。这也是为什么在华为报告中美国有关当局使用了“怀疑的眼光”等字眼儿不会顾及违反美国法律,原因就在于所谓的“无罪推定”不是针对他们而言的。
在刑事案子里要无罪推定是因为一旦定罪,被告要失去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同时在刑事案子中,被告(个人)同原告(政府)处于不对等的地位,无罪推定把负担推给强势的政府一方,对弱者是一个保护,在刑事案子审判中被告方可以一句话不说,因为举证的责任全部在检方。
但是在民事诉讼中,多数情况下双方是对等的。即便是民告官,但民事案子多是经济和权利纠纷,取证,调查等等要比侦探刑事案件简单的多,很多情况下,民事案子的大部事实早就通过媒体博客大白于天下了,因此政府的强势面大大减弱,所以民事案子,“无罪推定”原则已经大打折扣,比如12个陪审团无需一致通过就可以得出“有责任无责任”的结果(注意这里不是有罪无罪)。
无论是华为还是三一,在美国面对的都是民事案子,不是刑事案子。民事案子举证是双方的责任,因此双方都在有罪推定对方,唇枪舌剑,不仅要激烈辩护而且还要主动出击甚至反咬对方。
总结:三一集团(根据自己掌握的事实,可能对也可能错)可以有罪推定奥巴马,对其提出起诉。但法官和陪审团必须无罪推定,假设奥巴马无罪,在判决有罪之前,奥巴马是清白的。以上是假设刑事案子的情况,也就是如果奥巴马输了官司他要进监狱。但如果是民事案子,则就看双方谁能说服12个陪审员中的7位相信自己的说辞,因此双方的举证量基本相等,事实上,同刑事案子被告尽量沉闷相反,民事案子,嗓门儿大的往往占优,因此双方都大嗓门据理力争,攻击对方。失败的一方道歉赔钱,但不涉及人身自由。
11-1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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