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给中国企业开了一个很坏的先例。以前固然也有企业因为不满媒体记者的报道而提起诉讼,但像富士康这样绕过报社而直接向记者和编辑提出索赔诉讼,并在事前对被告人实施财产保全的,则可以说是罕见罕闻。富士康以如此罕见的法律手段,置公司品牌形象于不顾,冒着媒体界的激烈反弹和舆论公器的口诛笔伐,而仍然一意孤行要对一两个惹恼了它的记者和编辑施以重重的一击,究竟是出于什么目的?为了追回损失吗?该损失的已经损失了。为了挽回形象吗?与媒体对质公堂的结果本身就胜负未卜,何况还要面对更大范围人群的拷问和质疑。
那么,富士康的本意是在借着起诉记者本人而出口恶气,像某人说的“杀鸡儆猴”吗?也许是的。按照国内的法律程序,法院在受理民事侵权诉讼案件时,是按标的额度收取诉讼费的,主张的越多,法院的收益也就越大,而这笔钱最后是要由败诉一方来交的。富士康很明白,即便被告的记者编辑赔不起3000万,但一旦败诉了,其家产起码还可以交得起诉讼费。如果侥幸胜诉,即可对被告人施以沉重的打击,就算败诉,区区一点诉讼费,对财大势雄的富士康来说,不过是毛毛雨而已,自然不算什么。
这笔帐算的没有错,错在漏掉了一个重要的参数——品牌的损失。虽然作为苹果的OEM工厂,富士康主要靠代工和制造打天下,不像其他品牌企业那样对自己的品牌爱护有加,但作为一个制造企业,在业内最起码的美誉度还是要的吧。为一篇影响度虽高但毕竟有限的文章而在更大范围内遭致更多媒体的公开质疑,无论如何不能说是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