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号”
文/仇京荣博士
笔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的当天,就撰写了《质疑“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号”》一文。嗣后,笔者又认真拜读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号”(下称“指导案例2号”),感觉该案例的执行监督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并无问题。但仔细通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号”全文,却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提示该案例应该适用的“相关法条”时出现了引用法律条文的错误。
在“指导案例2号”中,虽然该案例未介绍执行法院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支持执行申请人吴梅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请求、以及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维持执行法院受理执行决定的(2010)眉执督字第4号复函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但是笔者认为,两级法院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第141条,而非第207条第2款。
《民诉法》第14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然该条以及《民诉法》其他条文中,并未明确规定当事人虽在上诉期内上诉,但在二审判决/裁定宣告前经二审法院准许已经撤回上诉的,一审的判决/裁定是否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根据该条的精神,可以推定已经撤回上诉的一审的判决/裁定属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这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不言自明的共识。正是基于这一共识,才有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未引用法律条文的情况下作出关于“西城纸业公司对于撤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即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的认定。
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在提示该案例应该适用的“相关法条”,即《民诉法》第207条第2款所适用的情形属于什么样的情形呢?《民诉法》第207条有两款,第1款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第2款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将《民诉法》第207条这两款综合起来看,第207条第2款所适用的是执行和解情形,而该案例的案情是二审和解撤回上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将两种不同程序的和解相混淆,才出现提示指导案例应该适用的“相关法条”时引用法律条文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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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发布时间:2011-12-21 09:13:25)
关键词:民事诉讼 执行 和解 撤回上诉 不履行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裁判要点
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
基本案情
原告吴梅系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吴梅收旧站业主,从事废品收购业务。约自2004年开始,吴梅出售废书给被告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简称西城纸业公司)。2009年4月14日双方通过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壹佰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00)。同年6月11日,双方又对后期货款进行了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伍拾肆万捌仟元整(¥548000.00)。因经多次催收上述货款无果,吴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西城纸业公司支付货款251.8万元及利息。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对欠吴梅货款251.8万元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吴梅货款251.8万元及违约利息。宣判后,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西城纸业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与吴梅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商定西城纸业公司的还款计划,吴梅则放弃了支付利息的请求。同年10月20日,西城纸业公司以自愿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因西城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吴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对吴梅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予以支持。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主张不予执行原一审判决。
裁判结果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眉执督字第4号复函认为:根据吴梅的申请,一审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应当继续执行。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西城纸业公司对于撤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即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虽然二审期间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作出约定,西城纸业公司因该协议的签订而放弃行使上诉权,吴梅则放弃了利息,但是该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西城纸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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