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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那是相当的积极

(2006-09-27 10:13:02)

                                              王安

 

现在看来,虽然贵为大陆出口百强之首,虽然财大气粗,但台湾企业富士康对大陆记者下狠手还是有顾虑的,毕竟深圳不是伦敦,也不是台湾。而后来搞砸了,富士康自己被妖魔化了,被迫把3000万的诉讼索赔改为1元,末了有又和对手和解——何以当初意气风发?这背后的积极推动者是谁?

       615,《第一财经日报》刊登《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此前一天,新浪等网站转载英国《星期日邮报》文章《苹果中国代工厂探秘:女工日工作15小时月薪300元》,也是以富士康为背景。随后又有大陆记者介入富士康问题,要起浪潮了。

       富士康人士开始与《一财》编委翁宝和记者王佑接触,气氛“愉快并和谐”。7月上旬,《一财》两位人士突然收到深圳中院查封个人财产的《送达通知书》,查封上限为3000万。《一财》总编辑秦朔说,当时富士康还没有向法院交诉讼费,因此还有不立案的可能,于是《一财》紧着和富士康沟通,争取和解。但后来富士康去交了诉讼费,法院也就立案了。

       从这段叙述来看,深圳中院在没拿到钱、没有立案之前,就急忙着冻结两个记者显然没有的3000万的家财,那配合得是相当的积极。如果没有深圳中院的积极,富士康还敢对媒体下狠手吗?另一方面,按3000万的标的,可收诉讼费50万元。如果在一个偏远城市,50万还算个钱,但在深圳,法官们断不至于为这点钱如此积极吧?

法官的积极令咱想起曾经历过的另一场官司。1995228《中国保险报》刊登了一张照片:江苏淮阴淮海大酒店门口贴有一幅对联,上书“克扣工资情理不通,取消工会国法不容”。图片说明中有职工议论不知投资人“是男是女”,暗指淮海大酒店合资有假。于是酒店方高举高打地拿传媒下手,以转移公众对其假合资的关注。

此案中,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也是相当积极的。在酒店和法院的默契配合下,在314前后24小时内,完成了投诉、填写建议立案表、批准立案、发出立案通知书、交费150元等全套程序。与富士康案相似之处是,酒店方也提出索赔天价50万元,相当于今天的500万元。当被告方追问原告为什么可以不交诉讼费15050元时,法官敷衍道“我们会考虑的”。随后,法官按事先的设计判决传媒败诉,传媒上诉。

9个月后,淮海大酒店案终止,因假合资,酒店董事会6名董事中5人被捕。传闻变成了现实。传媒空被恐吓了一番,法官并不负责安抚。

富士康案与淮海大酒店案可能不可比。富士康案发后,舆论一致倒向《一财》。但也有学者,包括传媒界学者认为,法官是依法办事,而应避免“舆论审判”。深圳中院也告示其办案程序“一点瑕疵也没有”。

如果从法条上扣,法官的说法也许没错。但业内人士知道,法官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他是可以不那么积极地、可钉可铆地按照原告的要求去冻结记者不存在的3000万家财的。在这里,死扣法条的遵守法律,与按照常理判断而遵从公理,哪个更接近公平?在美国类似的法律实务中,最后起决定作用的是陪审团,而陪审团成员是由非法律人士的普通百姓组成,为的就是遵从公理。

富士康案走到眼下,舆论就是中国的陪审团。

另有一案可资对比。《本溪日报》刊登记者刘兴雨文章,报道本溪县沪溪制衣厂雇佣童工、超时工作、扣发工资等问题,被工厂老板告官。1995224判决下来了,虽然“用词有些激烈,应予批评”,但报道内容基本属实,属正常舆论监督,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0年后,看看中国社会有了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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