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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商在中国打人为何迟迟得不到惩罚

(2006-12-08 15:19:27)
分类: 随想随感
    博主按:12月7日,新华社记者王洪禹发了一篇名为《日商殴打中国妇女案开庭一年没有结果》的稿子。看后令人气愤,现贴出来供大家评论。我们一再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在“事实确实比较清楚,证据也是比较充分”(此案主审法官孙玉琴语)的情况下,此案被告——两名日本商人迟迟得不到法律应有的惩罚?难道“涉外案件是否不受审理时间限制”可以成为理由?难道“就日本商人道歉一事双方始终无法达成协议”可以成为理由?荒唐!

日商殴打中国妇女案开庭一年没有结果
涉外案件是否不受审理时间限制引争议
    新华社大连12月7日专电(王洪禹) 2004年5月,两名中国妇女在大连被两名日本商人殴打,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本商人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2005年12月7日,该案件在大连市中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今天距这一案件开庭已经过去了整整一年,法院对这一案件却迟迟没有做出判决。
 
案情明了却不判决  代理律师深感遗憾
    12月6日,记者在大连采访了原告代理律师、北京汉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向阳。
    据向律师介绍,去年该案在大连市中山区法院开庭前,原告的当事人就多次要求法院必须要传唤行凶打人的两名日本商人到庭。但是直到去年12月7日该案开庭,原告当事人才发现到庭的不过是两名日本商人所聘请的中国律师。因此,两名原告愤然离开法院。
    向律师说:“这一案件在去年开完庭后,法院就宣布闭庭等候判决。我的当事人态度非常坚决,日本人打人一定要赔礼道歉,而日方的代理律师又无法就赔礼道歉一事做出明确的答复,所以那次开庭最后没有任何结果。这个案件的事实非常清楚,证据也非常充分,打人的日本商人在公安机关已经全部交代了打人的过程,并且有笔录附在法院的卷宗里。我的当事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并不是无理请求,只是赔偿医疗费并赔礼道歉,相信如果是两个中国公民的纠纷法院早就会有了判决结果,但是为什么这个案件大连中山法院却迟迟没有任何的判决呢?对法院的这种做法,我深感遗憾!”
 
法院强调涉外案件不受审判时间限制
    记者在采访负责审理这一案件的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孙玉琴时,对于该案件为什么迟迟没有下达判决,孙庭长的答复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理不受时间限制。
    孙庭长解释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六个月内审结的时间限制;审理二审的涉外民事案件,不受三个月内审结的时间限制,也就是说,法院在审理涉及到外国公民或经济组织、社团的民事案件时,审理时间是完全不受限制的。因此,该案件从2005年12月开庭到现在一年的时间没有下达判决,是没有任何过错的。”(博主按:按这位法官的说法,法院就是永远不判此案,也不会有任何过错。那你身为法官,把原告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置于何处?)
    同时赵副庭长还表示,这一案件的事实确实比较清楚,证据也是比较充分,但是由于就日本商人道歉一事双方始终无法达成协议(博主按:如果原被告能达成协议还要法院干嘛?),所以该案件一直没有下达判决。
 
法学专家指出法院违反法律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家程序法学会原会长、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樊崇义,是我国诉讼法学届的权威专家。樊教授在听取了全部案情后表示,大连市中山区法院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最基本原则。
    樊教授说:“我国民事诉讼法有两大基本原则,一是方便群众;二是迅速及时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虽然说我国民诉法中对于涉外的案件没有规定审理期限,但并不代表这些涉外案件可以无限期地拖下去。之所以没有规定期限,主要是因为涉及外国当事人时可能会存在着外交、时差及地域等方面的差异,这不应该成为案件久拖不决的理由和借口。大连中山法院既然已经就本案开过庭,那就应该迅速及时地下达判决,而不是拖上一年之久。换句话说,这家法院已经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则,所谓方便群众;迅速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根本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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