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婚后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的归属。
我认为,应当认定为产权证名下的个人财产。
首先,基于物权法所确立的物权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物权法颁布并实施后,确定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物权公信原则(包括公示和公信)。
物权的公示,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物权公示的对象为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公示的目的在于使人“知”;
物权的公信,是指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法律就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如果以后事实证明登记记载的所有权不存在或有瑕疵,对于信赖该所有权存在并从事了所有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事实的所有权相同的法律效果。公信的目的在于使人“信”。
物权法既然确定了公信原则,那么我们就应当遵守,否则法律的权威性会受到质疑。
其次,增强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该房屋就是谁的房屋。如果登记在一人名下,房屋又认定是夫妻共有财产,对交易相对人来说风险是颇高的。例如,房屋登记在李先生的名下,可实际上房屋是李先生与杨女士的夫妻共有的财产,因二人之间感情不和,李先生通过个人声明说自己是单身,该房屋是其个人财产,便擅自以自己的名义与张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付了首款,在这时,杨女士知道了这个情况,于是向法院提起合同无效之诉,经过几个月的诉讼,法院的判决下来了,
认定合同无效,同时这时的房价上涨,张先生若要买同样的房子,要多付出十多万元,这显然是对张先生不公平的。有人可能要说,张先生可以追究李先生的缔约过失责任。可是张先生应该付出这样的代价吗?
我认为,既然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就应当遵守,如果房屋属于共有财产,那就应该在产权证上登记夫妻双方的名字,以确认是夫妻共有的财产。否则如何体现公示公信原则,如何保护交易安全,如何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如何维护法律的权威!
特别说明:当前司法实践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认定是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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