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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怎么爱国 之67(琉璃厂书案)

(2009-01-19 09:36:55)
标签:

法律

证人

被告

刑事案件

书案

琉璃厂

杂谈

 

我后来代理的刑事案件,有一个未成年人涉嫌偷书的案子。


被告是个十多岁的男孩,具体年龄忘记了,他经常去琉璃厂书店,有一次拿书,被书局的营业员当场发现,报警后就被送到了看守所。


检察官说他拿了几本明清两代的古书,一本书估价就是8000多元。书局把这么多年来丢失的书做了一下计价,可能总书价有三四万元。


警察调查此案的时候,被告很诚实,承认去过多次,也拿过书,但是具体时间和数目都记不清了。


我到看守所见了他好几次,到看守所看当事人的程序极其烦琐,有时为了见他一个小井,需要在公安局等整整一个上午。


公安局里没有律师等候的地方,大段的路全都曝晒在太阳地里,看守所附近也没有公共汽车站,只能打车去,虽然交通费用是时报时销,但为了省点交通费(他家是普通的家庭),就坐最便宜的一元 一公里的出租车,即便是这样节省,前后也有一千多元钱的出租汽车费。

   

经过了漫长的斗争与等待,我终于进到了看守所见了他,我就和他说说案情。


他说他都记不清楚了,这一点比较重要,有时我们两人都陷入无声的对望中。


我告诉他,“如果你记不清楚的话,我只能通过证据来推断;如果你记不清楚,就说记不清楚,不要说假话。”有些律师出现“事故”就是不通过证据来说案情,而是把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证据。要知道,当事人的陈述未必完全可信。


之后我经常去现场观察,分析他是怎么进去的。我设计了几个问题,比如他进门之后,图书管理员是怎么看到他的?他拿书的时候,图书管理员是怎么发现的?为什么前几次没有被抓住?那一天,丢失了多少书?这些书是否都是这个孩子偷的?


我久久地站在书店里,想象着当时售货员在干什么,这些售货员在谈话的时候,怎么会注意到被告,为什么去了那么多次,只有这一次才被“发现”……我以情景重现的方式问了很多细节问题。


我假想孩子被抓到的时候,太阳已经西下了,他是怎样拿书的,销售人员是怎么发现这个孩子的,是拿书以前发现他的,还是拿书之后发现的,是主动发现的,还是出来检查的时候才发现的……我设计了很多场景。


渐渐的,我感觉到找到了突破口,我坚信目击证人的陈述是最重要的证据,我坚决要求证人出庭。


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证人出庭已经成为世界刑事诉讼的正常程序,证人不出庭,证言无效,所以我们经常看到很多外国法庭电影中,大量的内容是辩护律师向证人发问。

但是中国不是这样,证人可以不出庭,仅仅凭证人的证言,就可以判被告有罪。至于证人证言有何问题,没有人讨论,也无法讨论,因为证人根本不在法庭的现场。这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它让一个人可以不经过证人指证,就能被判处刑罚。这让无数的中国公民蒙受不白之冤。


以后的很多案件,都让我体会到程序的不公正给被告带来的痛苦与灾难。多年以后,我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建议案,要求对如下三点进行修改:一、刑事案件开庭必需通知被告家属、被害人;二、二审程序必需进行公开开庭;三、刑事案件开庭,证人必须到庭,否则证言无效。

 

在这个案件中,认为重点就是证人。如果证人不到庭,那么我就无法通过询问证人来发现问题。为此我费尽了心机,多次前往法院,向法官陈述自己的观点,坚决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但是法官从来没有答应我,直到开庭前一天才同意,要求书局派当日值班人员出庭。

 

开庭那天,我早早来到法院,担心证人不到法庭,幸好证人按时到达,我才放下心来。


开庭后,很快进入到询问证人的阶段,法庭通知证人到庭。当时被告坐在前面,证人是一名书店职员,他坐在被告的后面,证人看不到被告。


轮到我发言时,我说:您好,您当天看到过有人在书店拿书?

证人:是的。

我问:您当时是怎么发现?

证人:我看见有人往怀里放书,我走过去,叫住了他。

我问:您与他正面见过,对吧?

证人:当然,我还批评了他很长时间。

我问:那么您当然记得他了。

证人:是的,我记得很清楚。

我问:您能大概说说被告的样子吗?

证人:可以,他个子不高……

我问:大概有多高?

证人:比我要矮。

我问:其他的呢?

证人:小伙子身体很健壮。

我问:还有吗?例如穿什么样的衣服,他戴眼镜吗?

证人:不戴,穿绿军衣。

我说:您能向法庭重复一遍刚才所说的吗?

证人:没有问题

证人又向法庭说了一遍

我问书记员:您是否已经把刚才证人所说的全部记下了?

书记员说:记下了

我对证人说:非常感谢您的细致观察!

我向法官申请:我的问题完了,可以让我的当事人站起来吗?

法官说:可以。

 

被告站了起来,他个子很高,比证人高很多、细瘦、戴眼镜,他只是一名高中生。

庭上一片沉默!


在场所有的人,证人、法官和检察官,还有旁听的家属,都知道证人看见的根本不是被告!

十分钟后,法庭宣布:释放被告!

 

当时我最想做的事情就是立即冲上去,握住证人的手,再紧紧拥抱他,狠狠地感谢他!

我相信那一天发生过窃书案,而且我也知道,不止一起,我更知道证人发现了其中一起,但是他见到的并不是被告!

我能够起到的唯一作用,就是让法官和检察官知道,证人所说的窃书人不是我的当事人!

在全案的过程中,我对现场场景的不断分析和情景再现,使我想到了:现场当天可能出现过两次失窃,被告只不过是其中之一,既然如此,那么就会有这种可能——现场工作人员无法清晰辩认,那么我设计的第一个问题:如果我能让证人描述当事人的特征,是不是就有可能对本案的判决起到了关键作用。


有人会说,这样不就是纵容犯罪吗?不是,在法庭上,律师与法官都不可能获得百分之百的客观真相,我们只能通过证据来查明的法律真相,当这个真相不能确定某人有罪时,就应当宣布他无罪。

 

我那时天天在办公室里做案件,早晨七八点就到,晚上十点多才回去,非常勤奋。勤奋是成为好律师的第一要求,特别是刚成为律师的年轻人,如果客户只要求你做到一,你力争做到三,要知道是客户在出钱培训你,你不努力,怎么能对的起客户?我认识很多优秀的律师,勤奋而努力的工作,是他们的第一表现。律师的行业是需要勤奋去竞争的,前后这两个案子使我明白了,刑事案件应当从什么角度入手。如果说做律师有职业智慧的话,那么我的智慧在于:不断探索和推敲案情最细节的地方。


此后几个案件坚定了我当律师的信念,相对于刑事案件来说,民事案件的证据太过于简单了,似乎没有什么可做的。我经常与实习律师讨论,一定要先做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可以让律师对证据产生高度的认识。在法庭上最有力的武器就是证据,根据证据来判断历史是否曾经发生——是证据决定了现场,决定了被告的命运!


我做刑事案件一共做了两年多,我总结就是:记忆案情。一个律师假使在法庭上辩论,必须对案情有精确详实的了解,你要比被告还要了解案情,律师实际上是在背一个案件,背诵每一个细节。


法庭就是一幕话剧,话剧里有律师、被告、法官和检察官。开幕之前,律师要做编剧,把可能要发生的事情想好,当你在编写剧本时,有的地方可能会不连贯,而那不连贯的地方最有可能是案情的出口。如果律师将这个出口设计得精致,或许会使被告从这里获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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