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解释
(2024-03-21 20:5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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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行政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 |
分类: 房产物业 |
——李某某诉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第三人李某顺行政登记案
【裁判要旨】
行政诉讼设置的起诉期限制度,在于督促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和权利义务的稳定性。起诉期限不同于诉讼时效,没有中止、中断,但可以扣除、延长。《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和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如果原告的权利一直处于行政、民事救济途径中,其案件属于民事、行政交叉案件,但原审法院先行处理行政争议导致判决被撤销、再审耽误的时间不属于原告自身耽误的原因,不应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依据适时有效的《城市房产权属管理办法》(2008年废止)的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原佳木斯市郊区房产产权处作为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本辖区内房屋权属进行登记管理的法定职责。依据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本案中,案涉房屋原产权人李某与第三人李某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系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主要事实依据,但协议书被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无效。因此,原佳木斯市郊区房产产权处在办理涉案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过程中,虽然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但依据已被确认无效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作出的权属转移登记行政行为,显然缺乏事实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
一审: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2022)黑7103行初26号行政判决(2022年4月26日)
二审: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2)黑71行终88号行政判决(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