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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遗址保护区范围内矿业权补偿案件的审理

(2024-03-17 09:47:36)
标签:

行政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补偿

采矿行政许可

行政注销

遗址保护区

分类: 拆迁征收

——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

  黑水国遗址坐落在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加强遗址保护,有利于遏制人为损伤和破坏,减轻或延缓自然力量的影响,使遗址所承载的历史信息得以真实长久传递。行政机关负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职责,但同时应依法履职、保障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对许可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许可实施注销但未予补偿,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是否以及如何补偿尚需行政机关首次判断的,判决行政机关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履行相应法定职责。

【基本案情】

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取得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1571日至202071日,开采矿种为砖瓦用粘土矿,矿区位于黑水国遗址保护区范围内。201852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意见,规范全省各级各类保护地内矿业权有序退出。同年930日,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甘州区政府)依据该意见作出决定,对建材公司砖瓦用粘土矿进行关闭,并注销其采矿权。相关事宜公告期满后,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了关闭措施。后建材公司先后三次向甘州区政府递交书面矿业权退出的行政补偿申请,均未获答复,遂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于20211229日作出(2021)甘95行初7号行政判决:甘州区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建材公司砖瓦用粘土矿矿业权退出的方式及是否对建材公司给予行政补偿作出明确认定。甘州区政府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0829日作出(2022)甘行终5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本案中,建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甘州区政府就案涉矿业权的退出给予其行政补偿,在作为裁判依据的案涉矿业权退出方式以及是否应当予以补偿不明确的情形下,甘州区政府作为有权主体,应当先行对建材公司砖瓦用黏土矿矿业权退出的方式以及应否就矿业权的退出对建材公司给予行政补偿进行明确。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2条、第91

一审:甘肃矿区人民法院(2021)甘95行初7号行政判决(20211229日)

二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甘行终54号行政判决(202208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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