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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可以合并审理的具体情形

(2023-06-25 21:47:57)
标签:

行政诉讼

合并审理

共同诉讼

分类: 行政诉讼

1、【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第七十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2、最高法案例:庞才英因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政府、合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补发退休工资待遇案——(2019)最高法行申9254

【裁判要旨】

对于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只有在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后,才能作为共同诉讼立案审理。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合并审理将增加案件的难度、影响诉讼效率或不利于保护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作为共同诉讼审理。

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告知当事人分别起诉,属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该主张不能成立。

【裁判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9254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庞才英,女,19421020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庞才英因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合浦县政府)、合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合浦县人社局)补发退休工资待遇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桂行终9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庞才英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广西高院裁定书认定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成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二)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按法定标准发给、克扣教师退休费是对国家依法赋予合法权益的侵犯,本案完全符合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2.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合浦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比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高,没有法律依据。合浦县政府及合浦人社局违反《教师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行政不作为。3.一审法院未将案件合并审理,不允许集体共同诉讼,只准个人诉讼,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4.原审法院未经调查询问就作出裁定存在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本案中,庞才英认为合浦县政府、合浦县人社局未依法补发差额退休金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提出申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一审裁定对庞才英的起诉不予立案,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庞才英提出一审法院没有合并审理相关教师就同一事项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即对于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只有在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后,才能作为共同诉讼立案审理。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合并审理将增加案件的难度、影响诉讼效率或不利于保护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作为共同诉讼审理。故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告知当事人分别起诉,属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该主张不能成立。关于二审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据此,二审法院在书面审查后认定庞才英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未开庭审理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不予立案的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庞才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庞才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志华

审判员  宋楚潇

审判员  寇秉辉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徐超

书记员唐劲松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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