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观点:起诉人同时起诉多个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023-06-20 21: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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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多个行政行为合并审理驳回起诉 |
分类: 行政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此外,审判中要区分诉讼请求不明确与同时对多个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情形。诉讼请求不明确属于不符合行政案件受理条件范畴;同时对多个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对每一个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进行审查。起诉人起诉的多个行政行为系关联性行为,均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如果无法合并审理的,应当依法释明,要求起诉人分别起诉。起诉人坚持一并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诉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以起诉不符合合并审理法定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但应当在裁定理由部分明确如果当事人同意一案一诉、并符合其他起诉条件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建庭以来行政案件审理情况分析报告——以申请再审案件为核心(2015.01—2020.06)》(二),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微信公众号“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12
【最高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13.起诉人同时起诉多个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起诉人同的对多个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分别对每一个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进行审查。起诉人起诉的多个行政行为系关联性行为,均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一案立案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人起诉的多个行政行为不宜合并一案审理的,应当向起诉人进行指导和释明,要求起诉人分别起诉。起诉人坚持一并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以起诉不符合合并审理法定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理由:每一个行政行为均构成一个独立的诉,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应当分别对每一个被诉行政行为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分别进行审查,作出判断。合并审理是节约诉讼成本、实质化解争议的有效方式。对于几个相互关联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一并审理,有利于减少诉累,节约司法成本。是否应当合并审理,是法定的起诉条件之一,对于不符合合并审理条件,起诉人坚持合并一案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18年7月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