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时的起诉期限
(2023-06-07 08: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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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如何理解<</span>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2008年3月17日 [2007]行他字第25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行函(2007)1号《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应当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后来知道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而不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起诉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该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期间。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