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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甲戌本《凡例》中的“此书开卷第一回也”

(2015-10-26 08:18:48)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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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碎语拾零

笔者在《论甲戌本<凡例>为曹雪芹自撰》和《庚辰本第1回起首部分并非回前批!》两篇旧文中曾经论证过,甲戌本《凡例》并非官方红学会所认定的脂砚斋评语,而是曹雪芹的自撰文字。其中的第五条“此书开卷第一回也,作者自云:……”被脂砚斋略作改动以后,冠在庚辰本第1回前,作了全书的卷首语:“此开卷第一回也。作者自云:……故曰贾雨村云云。”同时,又加了一条批语云:“此回中凡用梦幻等字,是提醒阅者眼目,亦是此书立意本旨。”该脂批可能是由于书写字迹较大,被抄手误作正文,混进了卷首语中。又由于此句的批语口吻太明显,又误导甲辰本的整理者梦觉主人,将整个卷首语都错当成了脂批,处理为回前总评。这才引得官方红学会对庚辰本卷首语,以至于甲戌本《凡例》的性质,都作出了误判,将这两段属于正文性质的曹雪芹原文错当成了脂批。近来,又有网友跟笔者谈及“此书开卷第一回也”这句话的意思。笔者觉得有必要多说几句,算是对上述两篇旧文的一点补充。
甲戌本《凡例》中的“此书开卷第一回也”,在庚辰本卷首语中被改作“此开卷第一回也”,删去一个“书”字。对这句话,官方红学会历来有两种解释。相信甲戌本《凡例》是依据庚辰本卷首语所改的论者认为“此开卷第一回也”是原文,意思是指着小说第1回说:“这就是此开卷第一回。”而相信庚辰本卷首语是依据甲戌本《凡例》所改的论者认为“此书开卷第一回也,作者自云:……”是原文,意思是:“在这本书的开卷第一回中,作者自己曾经说过:……”笔者认为,“此书开卷第一回也,作者自云:……”是原文,庚辰本卷首语应该是依据甲戌本《凡例》所改。但官方红学会的两种解释都不正确。
首先,甲戌本、蒙府本、戚序本脂批都明确提到了《石头记》一书是有《凡例》的:
按此书《凡例》本无赞赋闲文,前有宝玉二词,今复见此一赋,何也?盖此二人乃通部大纲,不得不用此套。前词却是作者别有深意,故见其妙。此赋则不见长,然亦不可无者也。(甲戌本第5回眉批)
按此书《凡例》本无谮(赞)赋,前有宝玉二词,今复见此一赋,何也?盖此二人乃通部大纲,不得不用此套。(戚序本第5回双行夹批,蒙府本第5回双行夹批“今复”误作“人复”,“赞”字不误,其余同戚序本)

特别是蒙府本、戚序本早已删去了《凡例》,但二者的双行夹批却也提到了《凡例》。足证甲戌本《凡例》是《石头记》所固有的内容,并非后人所加。而脂砚斋所言“按此书《凡例》本无赞赋闲文”云云,完全是将《凡例》视为写书定则的口吻。发现作者的实际书写的文字有违背《凡例》的地方,则不惜代为解释一番。若按上述第一派论者所言,《凡例》是脂砚斋本人的批语,由庚辰本第1回的回前总评改写而成,脂砚斋只需要直接改动《凡例》即可,何必找理由为作者搪塞?在只有《凡例》系作者原文,脂砚斋无权绕过曹雪芹径直修改的情况下,才会如此替作者曲为辩解。因而,甲戌本《凡例》第五条不仅不是由庚辰本卷首语所改,而且也不属于脂批,它只能是曹雪芹所写正文的一部分!
第二,上述第二派论者的解释也明显不成立。因为小说第1回中,作者根本就没有说过“因曾历过一番梦幻之后,故将真事隐去”、“何为不用假语村言,敷演出一段故事来,以悦人之耳目哉”这样一番话。如果有这样一段话,也用不着跑到《凡例》或卷首语中再来饶舌重复一次。
因此,笔者认为,“此书开卷第一回也,作者自云:……”这句话的确切含义乃是:“对于此书开卷第一回,作者自己曾经说过:……”曹雪芹讲的“因曾历过一番梦幻之后,故将真事隐去”、“何为不用假语村言,敷演出一段故事来,以悦人之耳目哉”,确实是针对小说第1回的回目、寓意来说的。曹雪芹开宗明义,将他针对第1回讲的这句话放进《凡例》之中,就是要提醒读者,书中的故事乃是“真事隐去”、“假语村言”,希望读者不要对号入座,坐定书中的人物谁是谁。同样地,因为这话是针对小说第1回来讲的。因而,当脂砚斋从规避文网的角度考虑,在己卯本、庚辰本中删除《凡例》时,也可以单独将这段话保留下来,放在第1回的前面,作为全书卷首语使用。官方红学会没认真体察甲戌本《凡例》和庚辰本卷首语的正文性质,反而以为是脂批,则不免误人误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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