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今天《华夏时报》报道,出于同情给一只野猫喂食,不想野猫抓伤人,北京房山区崔某以“饲养人”的身份被房山法院判赔300余元医药费。宣判后,崔某大呼冤枉,称野猫与己无关。
我认为,这条新闻十分可疑,存在的问题多多。
其一,流浪猫主动攻击人?
我们知道,流浪猫是比较怕人的,他一般不会主动见人,除非是一些小猫或刚失去家庭的猫,不过这两种猫,主要是向人求助,不会主动攻击伤害人。许多流浪猫对于喂养过他的人,也时常是小心翼翼甚至是躲避的,猫主动攻击人一说十分可疑。
其二,养狗人的陈述是否准确?有没有旁证?其举止适当吗?如果养狗人行为过失造成这一结果,就不应这样宣判了。总之,这一案件事实清楚吗?
其三,喂养过流浪猫的人一定要对猫的行为负责?其权利义务对等吗?喂猫人的权利是什么?当今世界没有只有权利没有义务的,也没有光有义务而没有权利的。
其四,如果流浪猫被残害,喂养流浪猫的人起诉残害人,法院会受理吗?法院会承认流浪猫是喂养人的管理者身份吗?恐怕到时候法院就会要求喂养人出示所有权证明的吧。
还有,在这个时候报道这一新闻,就这么巧合么?媒体对伴侣动物的正面不被报导,对负面消息却这么热衷,我们的舆论导向到底是为了什么?是让人们没有爱心,不去关注弱小的动物?
希望崔某能够上诉,给自己,也给所有喂养流浪动物的好心人一个公道,弘扬社会正义之风,给人们一种希望。
欢迎大家踊跃讨论。
相关详细新闻报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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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夏时报 2006年10月25日 07:08
出于同情给一只野猫喂食,不想野猫抓伤人,崔某以“饲养人”的身份被房山法院判赔300余元医药费。宣判后,崔某大呼冤枉。
起因:野猫伤人牵连喂食者
事情发生在今年6月,李女士遛狗时正与邻居聊天,突然,一只猫向她的小狗扑过去。为了不让自家的小狗受到伤害,李女士赶紧拽开了小狗,结果猫扑向李女士,将李女士的右手、手腕抓咬伤,李女士的左腿也被抓伤多处,裤腿也被撕破了好几道口子。事后,李女士看病花去医疗费386元。在得知该猫的喂养人是崔某后,李女士多次与崔某协商未果,遂将崔某告上法庭。
庭上:喂食者对猫管理不善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受害人李女士不存在过错。依据规定,崔某作为该猫的实际喂养者和管理者,没有履行相应的管理义务,致使李女士被抓咬伤,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崔某向李女士赔偿医疗费386元。
被告:喊冤称野猫与己无关
“那是只野猫,经常来我家附近,叫得很可怜,我只是出于同情,偶尔喂一点食给它。”在法庭上,崔某认为猫抓伤李女士一事与己无关。
在听到被判赔的判决后,崔某大呼自己太冤。“我只是见它可怜才喂它,也不能就此认为我应该履行管理义务啊?”
华夏追访:喂养流浪猫狗要小心了
对于崔某的喊冤,主审此案的法官解释说,判令崔某赔偿医疗费有3个原因。
其一,抓伤原告的猫出入于被告住处,被告对该猫实施了喂养行为。其二,因他人在被告住处见过该猫,故使他人有理由认为该猫为被告所饲养或管理。其三,即使是野猫,但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被告允许该猫滞留其住处并予以喂养,使被告与该猫之间实际形成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关系。
此前也发生过流浪猫、流浪狗咬伤人的事件,那么,曾喂养过这些猫狗的人是不是也要担责呢?法官解释说,只要你经常喂养固定的流浪猫狗,而且有他人能证明你喂养流浪猫狗,一旦出了意外,喂养者必须得承担责任。
在一家文化公司工作的张小姐常喂两只流浪猫,她觉得如果喂养者必须履行管理义务的话,会让很多人不敢再关心那些小生命。“它们很可怜,大家都是出于爱心才喂养它们的。”张小姐觉得,更应该受到处罚的,是那些抛弃动物的人。http://www.ce.cn/xwzx/shgj/gdxw/200610/25/t20061025_91158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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