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手段落后导致刑讯逼供路径依赖
(2010-08-31 1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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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侦查手段杂谈 |
分类: 法律评论 |
侦查手段落后导致刑讯逼供路径依赖
——刑讯逼供问题系列评论之四
【背景】刑讯逼供之所以长期禁而不绝,原因虽然复杂,但刑事侦查手段和理念的落后,导致部分侦查人员对刑讯逼供产生路径依赖,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不让刑讯逼供,案子怎么破”的诘问常常令人瞠目结舌。
主持人:郭国松
嘉宾: 陈瑞华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持人:禁止刑讯逼供到底是不可为还是不愿为?这种疑问看来有点极端,既然刑讯逼供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难道我们不愿意从根本上禁止刑讯逼供吗?事实上,面对刑讯逼供,很多人的心态是极其复杂的,可谓“爱恨交加”,我们经常可以听到这样看似儿戏的话:“不让刑讯逼供,案子怎么破?”这其实反映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由于刑事侦查手段和理念的落后,特别是基层警检部门,阻断了暴力取证的捷径,破案或将陷入无从下手的地步。
陈瑞华:佘祥林、赵作海、杜培武三起冤案分别发生于1994年到1998年之间,其中,佘祥林和赵作海两个案件都在农村,由县一级公安机关侦查,侦查手段落后是有目共睹的。这两起案件的共同之处就是死者是谁没有搞清楚,因为缺乏DNA技术,以至于出现了侦查和判决最终认定的被害人“复活”的荒唐局面。从这个角度思考,我们的侦查手段确实太落后了,早已在西方刑事侦查中普遍运用的DNA技术,当时不要说我们的县一级侦查机关,就是到了省一级公安机关,也有很多地方不具备这种技术手段。
但是,杜培武案件就不能说侦查手段落后。云南省和昆明市公安厅再加上公安部的专家,使用了警犬气味辨别、泥土化学成分分析、射击火药残留物测试、测谎等,即使在今天也属于最先进的刑侦技术,最后却办了一个冤案。在杜培武案件中,两只警犬分别对相关物体的气味进行辨别时,一只有反应,另一只却没有反应,侦查人员取其有用的结果;对汽车离合器踏板、油门踏板、刹车踏板上的泥土的化学成分分析,证明杜培武上过两人被杀的那辆车,但《现场勘查笔录》并没有记录刹车踏板和油门踏板上的泥土,证据来源不明;测谎时,法院的测谎人员殴打了杜培武,暴力下的测谎结果肯定有问题。侦查人员毫无证据和程序意识,手中有先进的技术提供支持,案件也会办得一塌糊涂。
主持人:“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这句广为人知的名言,其实也是警察破案所遵循的基本逻辑,它让刑警们屡试不爽,由此形成了财杀、仇杀、情杀的“三段论”式的命案侦破思维定势。杜培武案件就是最典型的例子。1998年4月20日晚上,杜培武的妻子、昆明市公安局警察王晓湘与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某偷情时,双双被枪杀于车内。在排除了劫财、仇杀的可能后,刑警们本能地想到了情杀,然后不惜以暴力迫使杜培武承认子虚乌有的犯罪事实,酿成惊天冤案。这个案件的教训说明,传统的“三段论”逻辑是建立在相对静态的社会基础上,人的社会关系较为单一。在一个流动的和价值多元化的社会,传统的“三段论”已经不再是犯罪诱因的全部,这对现代警察的智慧是一个重大挑战。
陈瑞华:侦查手段的落后不过是表象,根本问题是警察没有与时俱进,观念与时代发展脱节。一个命案发生了,侦查人员的脑子里就是几个简单的概念:情杀、财杀、仇杀。著名华人侦探李昌钰认为,命案的犯罪动机多达上百种,在今天这样的陌生人社会,犯罪是多种多样的,有时直到真凶被抓住,我们才明白犯罪的动机,跟情杀、仇杀、财杀一点关系也没有。
我们现在打击犯罪的手段很严厉,而控制社会的手段却非常落后。到今天为止,随便有人伪造身份证,我们居然解决不了问题。一旦发生命案,党政领导立即批示要求限期破案,这是很不科学的,哪有党政部门给公安机关下达限期破案命令的现象,在美国这样刑侦技术非常先进的国家,也不敢说命案必破,破案率达到百分之百。很多时候,警察在巨大的外界压力下,政治任务替代了破案的正常规律,这种压力无疑会转移给嫌疑人,最终演变为暴力取证。因此,刑讯逼供的发生,跟警察的素质和侦查体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主持人:分析杜培武一案可以发现很多耐人寻味的东西。警方在发现两名死者的尸体仅仅5个小时,就抓了杜培武,此时甚至连尸检都没有做完,没有任何证据,完全凭“情杀”的主观推断,就对杜培武采取强制措施。该案给人的表面感觉是破案的技术手段很先进,但由于观念落后,技术被引向歧途,11名工程师级的刑侦技术人员为控方出庭作证,反而掩盖了骇人听闻的刑讯逼供。
陈瑞华:回头来看杜培武案件漏洞百出的情节时,我们会提出这样的疑问:在对杜培武刑讯逼供时,那些警察真的相信杜培武就是杀人凶手吗?在当时的情况下,首先根据侦查经验判断为情杀,其次是实在找不到其他线索,测谎报告出来后,他们确信就是杜培武作案,从而大胆地使用刑讯逼供手段。但是,当辩护律师介入,发现证据疑点,被告人翻供后,这时候即使发现可能有错误,另起炉灶已经不可能,也只能将错就错,一条道走到黑。
赵作海案件也存在着类似问题,连检察院都不愿意起诉,显然是发现了案件的疑点,但这个时候谁也不想及时刹车,纠正错误,而是一直坚持走到底。这就不是侦查水平落后的问题了,是一种利益机制决定了侦查人员与嫌疑人处于事实上的敌对状态,矛盾不可调和。在这种情况下,仅有先进的刑侦技术的支持是不够的,理念的的更新才是最为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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