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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法院刑讯逼供冤案赵作海法官杂谈 |
分类: 法律评论 |
“我们的纵容导致了公安机关刑讯逼供”
6月2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召开会议,将赵作海无罪释放的5月9日确定为“错案警示日”。在谈到该案的教训时,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说:“我认为赵作海案件的主要责任还是在我们法院,是我们的纵容导致了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这是迄今为止,司法机关负责人在冤案追责过程中发出的力度最大的自责,对总结冤案的成因,可谓一语中的。
最近几年来,全国各地法院相继发生了多起触目惊心的冤案,其中包括冤杀无辜。公检法三个部门对冤案的发生虽然负有共同责任,但是,除非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外,在侦查和起诉两个环节的错误仍可以纠正;而倘若审判环节出了问题,不管是冤判还是冤杀,其错误一旦铸成,损害便无可挽回,即使如赵作海般“幸运”,错判的后果也是致命的——赵作海家已不存,妻离子散;十几年来,真正的死者(无头尸)的父母为了寻找失踪的儿子,踏破铁鞋,历尽艰辛……
古今中外,无数论及司法与正义的至理名言广为传颂,所蕴含的道理既深奥又简单,简单到每一个普通的人用常识就能作出判断,对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们来说,更是大道理小常识,尽人皆知。不过,置身于当前的体制下,一个司法官能够说出“是我们的纵容导致了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这样的“狠话”,还是需要很大勇气的。张立勇是河南高院院长,二级大法官,如果这个话不是出自他的口中,法官们未必能够听得进去,进而认识到问题的实质。
仔细解读,张立勇说出这样的“狠话”,具有深厚的历史和现实背景,其核心问题是司法权在整个刑事追诉过程中的尴尬地位。在传统的打击犯罪的国家行为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是刑事侦查机关,当一起刑事案件发生后,警方立即调兵遣将,展开案件的侦破,对于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件,往往还有领导批示,限期破案之类的要求;一段时间后,警方宣布案件成功侦破,犯罪嫌疑人(以前就直接称“犯罪分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大功告成,警方召开庆功大会,立功受奖,加官晋级,赚足了舆论的眼球。
于是,卷宗在检察院走一个过场,完成审查起诉的程序,然后移送法院。虽然刑事诉讼法对审判环节有非常详尽的程序性规定,但法院除了对此前警方已经高调向社会宣布的破案事实进行确认外,事实上已经别无选择。很难想象,在“生米”已经煮成“熟饭”的情况下,法院却说这个案件程序违法,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侦查机关不爱听这样的话。
我们看到,佘祥林、赵作海两起杀人案,尽管被害人身份尚未查清,根本不具备起诉的条件,但法院却只能被迫按照侦查机关的葫芦画瓢;当年著名的杜培武冤案,杜培武当庭出示了遭刑讯逼供时被打烂的血衣,法官却视而不见,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因此,在以侦查为中心的大背景下,司法权在刑事诉讼中的窘境暴露无遗,使得最重要的审判环节变成了侦查的“副产品”,那些反复发回重审或者“留有余地”的判决,就是向侦查机关妥协的产物,有时明知程序违法、甚至面对显而易见的刑讯逼供事实,却违心地对非法证据照单全收,以致酿成冤案。这样的结果,正如张立勇院长所言,客观上纵容了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行为。
要摆脱目前刑事司法的被动局面,必须抛弃单纯追求实体正义的旧思维,建立程序正义至上的理念,让犯罪追诉行为从侦查中心主义转向以审判为中心的现代司法模式,一起刑事案件,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并不是由控方说了算,而必须接受司法的实质性审查,不仅审查实体证据,而且包括侦查取证过程是否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
随着5月30日“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正式出台,刑事审判排除非法证据、拒食“毒树之果”有了更充分的制度支持。有了“尚方宝剑”,张立勇院长说,今后,凡是案件事实不清的不能定案,凡是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不能定案。对下级法院提交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上级法院一般要直接宣告无罪,不能多次发回重审。
“有罪判刑,无罪放人”本是司法的常识,现在却要对常识反复宣示,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回到常识,就是回到了公正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