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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抓大放小”昏招的悖谬

(2009-10-24 21:03:31)
标签:

河南省

检察院

末位淘汰

抓大放小

反腐败

杂谈

分类: 法律评论

反腐败“抓大放小”昏招的悖谬

“在奥运会召开前,全省各市公安机关必须打掉一个以上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必须打掉五个以上恶势力犯罪团伙。”这是去年6月初,辽宁省公安厅与全省各地“打黑办”主任签订的“警令状”。

辽宁共有11个省辖市、14个地级市、 56个市辖区、44个县(含县级市)。按照“警令状”的最低要求,全省公安机关最少要打掉25个“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500个“恶势力犯罪团伙”方能交差。我很为警察弟兄们捏把汗,因为完成这个任务仅有他们的努力是不够的,还需要黑恶势力犯罪分子们的密切配合,加大犯罪力度。

现在,我又开始为河南省各级检察机关担忧——据《河南商报》报道:为督促全省各省辖市多查办问题官员,省检察院推行后进单位问责制,对连续处于全省查办职务犯罪数量末位的省辖市检察院,责令该院反贪(反渎)局长限期改进,否则调整岗位。

河南省检察院之所以要在全省检察系统推行“末位淘汰制”,按照省检察院一位领导的话说,是因为全省往年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数量在全国数一数二,但大案、要案只有50%左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所以,全省检察院今后要将办案目标对准大案、要案,减少办理可能判处缓刑、免刑的案件。

《河南反贪局长实行末位淘汰 查贪腐数量垫底换局长》,单看报道的标题就够吓人的!这种做法实际上等同于给河南省各级检察院下达反贪指标,与辽宁省量化打黑指标的逻辑如出一辙。

无需从理论层面上纲上线,即使按照一般常识,也能分辨出上述行为的荒诞和悖论。辽宁对打黑量化,是假定每个市至少有一个黑社会犯罪组织,每个县至少有五个恶势力犯罪团伙;河南省检察院对全省检查系统实行反贪末位淘汰制,拿到桌面上的理由,当然是为了调动各级检察机关查办贪官的积极性,但本质上还是主题先行,假设犯罪。

问题是,辽宁到底有没有这么多黑恶犯罪组织存在?如果没有,立下“警令状”的警方负责人为了避免挨板子,会不会抓几个地痞流氓鸡鸣狗盗之徒,然后贴上黑恶犯罪分子标签,聊补“无米之炊”?而河南省各级检察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倘若因为官员的犯罪数量严重不足,或者由于缺乏举报线索而无从查办等因素,不幸沦为末位,面临被淘汰的命运,我至今没有想出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

犯罪作为古往今来的一种社会现象,其行为的存在本身不以惩治犯罪者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正常情况下,在一个尽职尽责、常备不懈、始终对犯罪保持高压态势的执法机关辖区,必然是黑恶犯罪势力销声匿迹,贪腐官员闻风丧胆。从这个意义上说,辽宁、河南两省执法部门对打击犯罪进行量化,如果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也只能建立在“潜规则”的基础上,即:当地黑恶势力横行,官员贪腐成风,路人皆知,而执法机关却充耳不闻,甚至如重庆市原司法局长文强之流,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狼狈为奸,沆瀣一气。

更为甚者,河南省检察院不仅追求反贪的“量”,而且对“质”的渴求也很强烈,这个所谓的“质”,便是大要案。为了实现查办大要案的目标,该院公开要求下级检察院“减少办理可能判处缓刑、免刑的案件”,说白了就是“抓大放小”。根据当下的司法实践,三五万元的腐败案件,大部分都是判处缓刑,在“抓大放小”的刑事检控政策下,检察官们都在忙着查办能够出风头的大要案,那些“不上档次”的贪官污吏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最近几年,我跟香港廉政公署的官员有过不少接触,他们谈起反腐败的经验,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对官员贪腐行为的“零容忍”,即使贪污一块钱也要查,并且受到相应的惩处,这使得官员们不敢有丝毫的侥幸。

“零容忍”的道理并不深奥——每一个贪腐的官员都是从小钱或者小便宜开始的,当发现这些不正当利益不仅来得容易,而且风险不大时,其胃口就会越来越大。但是,面对廉政公署冷酷无情的“零容忍”,官员们除了“狠斗私字一闪念”外,别无选择。

廉署的最大的荣誉感不是每年查办的腐败案件数量同比增长了几个百分点,也不是被他们送上法庭的腐败高官又翻了几番。而是经过三十多年“三管齐下”的治理,今天的香港已经跻身于全世界最为廉洁的国家和地区之列,是他们始终奉行的“零容忍”的反腐败高压政策,让那些心存贪欲的官员望而却步。

基于廉署的经验,官员腐败案件高发,正是预防犯罪失败的表现;而“抓大放小”的反贪指导思想,既是姑息养奸,更是对反腐败制度的扭曲。

原载《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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