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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必须置于程序约束之下

(2008-07-05 23:42:40)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律评论

警察权必须置于程序约束之下

 

    6月28日,GZW县发生了一起由中学生溺水死亡而引发的恶性事件,县政府、县公安局办公楼被烧毁;7月1日,一名凶手持刀闯入上海某公安分局,先后杀死6名警察,另有数人受伤。接连发生两起直接针对警方的暴力事件,使得我们有必要深入反思,这背后到底潜藏着怎样的矛盾?

    第一起事件的导火索是中学生李某某溺水死亡后,家属对警方的尸检结论不满。但这样的矛盾何以引起以警方为目标的打砸抢烧行为呢?7月3日,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该事件情况汇报会上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次事件直接的导火索是李某某的死因,但背后深层次原因是W县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而在处置这些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过程中,一些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甚至随意动用警力。他们工作不作为、不到位,一出事,就把公安机关推上第一线,群众意见很大,不但导致干群关系紧张,而且促使警民关系紧张……”

    据媒体报道,上海某分局袭警案的背景,缘于凶手曾经多次受到警方的不公平对待,从而产生极端的报复行为。

    两起事件再次提出了一个常识性问题:警察权必须置于正当程序的严格约束之下,否则,脱缰野马似的权力,势必进一步恶化本已十分严峻的警民关系,引发更深层次的社会矛盾。特别是对瓮安事件的反思,石宗源书记的一席话可谓击中要害,揭示了警民关系紧张的根源。

    之所以强调约束警察权的重要性,实在因为这一公权力机关的权重非同一般。就权力性质而言,警察权属于行政性权力,但由于法律赋予它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犯罪的职能,公安机关拥有行政和刑事强制权力,一旦越权,就会侵犯到公民、法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甚至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正因为公安机关的权力具有准武装力量的特征,因此,在某些官员的传统观念中,公安机关就是公权力行使过程中最强大的威慑工具,在城市拆迁、农村计划生育、农业税废止前征粮催款等几乎所有容易引起群体性矛盾的集体行动中,总是兵马未动,警察先行,充当出力不讨好的急先锋。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稍有反抗,警方就会使用警械、采取强制措施,随意性太大,完全没有遵循正当程序的法律意识。其结果,警察总是处于社会矛盾的漩涡中,自身的形象长期无法得到改善,进而形成老百姓“怕警察、恨警察”的恶性循环心理。

    过去,老百姓将警察和公安机关的形象概括为三难——脸难看、话难听、门难进。为了重塑警方的公众形象,近年来,公安机关对其作风做了很多改进,甚至将报警电话110变成了市民的“便民热线”,诸如出门忘了带钥匙、猫狗走失等五花八门的非警务行为,警方也是有“警”必接,有“警”必出,使捉襟见肘的警力不堪重负。或许,这些旨在树立警方亲民形象的举措,会在局部或者个体中获得暂时好评,但对改善公安机关和警察的整体形象收效甚微。

    究其根本,改善警方的形象,显然在不在于那些颇有表面文章意味的便民举措,而是要使警察权真正回到法律的轨道,置于正当程序的严格约束之下。一方面,有必要建立一种常规的制度,禁止党政官员和部门随意调集警力,参与拆迁等容易引起群体性矛盾的非警务行动;另一方面,警方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必须保持克制,特别是慎用警械和强制措施,避免像媒体最近报道的海口市民警当众骑在一位女性身上、并将其戴上手铐的粗暴之举。即使在办理治安和刑事案件时,尊重嫌疑人的权利,也是执法合法性的前提之一。

    上述两起事件影响深远,值得所有的警察检讨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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