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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诸司法是对付垄断寡头的最有效手段

(2007-08-31 11:36:44)
标签:

反垄断

分类: 法律评论
 

诉诸司法是对付垄断寡头的最有效手段

 

    历经13年的反复斟酌,最后在没有任何悬念的情况下,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本月30日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第一部旨在打击市场垄断行为的法律的诞生,标志着中国的反垄断从此进入了法治时代吗?这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或许可以称之为《反垄断法》出台的序曲,有关部门以“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串通方便面涨价的案例作为反面典型,小试了一下牛刀,但那些方便面生产巨头并未受到任何处罚。与此同时,英国航空公司和大韩航空公司23日在美国一家法庭承认与其他航空公司串通操控价格,分别被处以3亿美元的罚款;英国公平贸易局此前因同样罪名,对英航处以1.215亿英镑(约合2.5亿美元)罚款。

    对我们具有警示意义的当是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这家中国民航业老大在8月28日发布的中报中披露,今年2月26日,美国联邦法院纽约东部地区法院向国航和中国国际货运航空公司发出了航空货运服务反垄断民事案件传票,两家公司因“通过一致地过度征收附加费,阻止航空货运服务价格打折,以及在收益和消费者分配方面达成一致共识,从而达到制定、提高、维持或者稳定航空货运服务价格的目的,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而受到美方起诉。

    借用美国司法部官员的话说:“阻止消费者从竞争中受益的行为将受到惩处。”可以想象,美方对中国国航涉嫌串通操纵价格的指控一旦成立,必将面临巨额罚款。

    问题还在于,英航在交纳了来自政府方面的巨额罚款后,这事还没完——来自消费者的诉讼接踵而至。据媒体报道,部分乘客已在美国旧金山法院对英航提起集体诉讼,索赔3亿美元。代表乘客提起诉讼的美国律师说:“那些曾遭受垄断集团盘剥的消费者将有机会获得补偿。”

    相比欧美国家对那些企图垄断市场的寡头动辄数亿美元、足以令人肉痛的罚款——美国司法部曾于1999年对全球最大的维生素生产商瑞士霍夫曼-拉罗歇公司操控价格的行为处以5亿美元罚款——对“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这种明目张胆地串通操控物价的违法行为,即使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也不过是最高罚款50万元,实在是“湿湿水”(粤语:小意思),很难产生震慑违法者和“杀一儆百”的效果。

    那么,中国的消费者在“遭受垄断集团盘剥”的时候,除了暗自叫苦或者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外,还有没有其他反击手段呢?换句话说,如果消费者受到垄断行为的不法侵害时,是否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至少在目前而言,这是一个近乎“天外来客”似的问题,法官可能对这种诉讼嗤之以鼻,或者法院干脆就不会受理。

    单纯从法理的层面上分析,来自普通消费者提起的反垄断诉讼是完全成立的,因为,垄断的其中一种形式便是垄断高价,其直接后果,是导致消费者的实际利益受到侵害;既然存在着一方对另一方的侵权,就必然产生诉讼,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规则。

    其实,在欧美等法治国家,政府反垄断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就是诉讼,包括经法庭判决确认的罚款,而最为复杂的程序是对垄断企业进行分拆,例如,美国司法部未达目的的拆分微软的案件。

    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中国未来的反垄断制度,也必须走诉讼程序——事实上,当反垄断机构对涉嫌垄断者进行行政处罚时,一旦被处罚者不服,就会引起行政诉讼。因此,建立一个依赖司法保障的反垄断制度乃必然趋势。在此基础上,司法程序必须为权利受到垄断行为侵害的普通消费者提供诉讼的保障,从而使得消费者能够以法律手段反击无所不在的垄断行为。

    具体而言,反垄断诉讼程序的设计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由反垄断专门机构对涉嫌垄断市场的企业或行业组织提起诉讼,通过法庭裁决的程序,对其进行处罚。根据现有制度的架构,代表国家(政府)提起诉讼的权力应由检察机关行使。当然,鉴于中国的大型垄断企业基本都是国字号,如果基于反垄断的需要而进行拆分,可以直接以行政手段解决。二是消费者有权针对垄断行为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特别是民航、铁路、电信等垄断行业寡头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具有限制竞争性质的价格操控行为,以消费者的身份将其告上法庭或许是较为有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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