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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在法律新闻报道中的角色

(2006-05-01 13:59:13)
分类: 法律评论

           媒体在法律新闻报道中的角色(六)

 

除了上述两个核心证据的重重疑问外,遍及本案的几乎所有证据都无法经得起推敲——

河北高院的终审判决书说:“陈国清、何国强供述抢劫被害人的现金数量、BP机扣后面写有‘7248’字样、汽车钥匙数量、特征与死者刘福军之妻李玲云证实的情节相一致。”仅此一处便有3个疑问:一、刘福军是出租车司机,他一天都在外面跑车,遇害显然是极其意外的事件,李玲云如何知道丈夫身上的现金数量?二、BP机扣后面的“7248”这几个不起眼的数字,连BP机都没有找到,两个被告人怎么能记住几个数字呢?三、陈国清、何国强抢劫杀人,将汽车弃置路边,为何偏偏对汽车钥匙感兴趣,且在慌乱中能够清楚地记得钥匙的数量、特征?这种明显违反逻辑的结论,只能有一种解释:那就是办案人员指供的结果。

根据判决书的表述,在第二起案件中,被告人杨士亮也能够准确地说出“BP机里面有数字、汽车钥匙有4吧,其中一把钥匙带黑色胶木……”“杨士亮主动要求提审,揭发公安局杜某某曾私下与其接触,他要杜某给家中捎信,让把作案用的刀子和抢的BP机、钥匙处理掉”。首先,他们不抢车,为什么要把汽车钥匙这个毫无价值的赃物拿回家?既然有明确的线索,那么,作案用的刀子和抢来的BP机等赃物为何一个都没有找到?

判决书说:“陈国清、何国强于1994730日晚,按预谋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承德市内.当晚22时许……” “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预谋后,于1994816,各携带单刃刀窜至承德市内……”

不知道判决书依据什么证据得出了这样的结论。从法院“审理查明”的犯罪过程看,4名被告人均是先杀人后抢劫,而他们并非惯犯,这么重大的抢劫杀人,判决书称他们有“预谋”,却没有任何地方交待他们到底是如何“预谋”的。

而第二次作案,则是4人“各携带单刃刀窜至承德市内”。首先,这么多刀子全部下落不明;其次,都是单刃刀,好像是为了抢劫杀人“统一”制作的。

由于该案存在大量的人为因素,再加上尸检报告表明,死者是被他人用单刃刀杀害,我们甚至有理由怀疑,这是“照葫芦画瓢”的结果——死者死于单刃刀,4被告人每人手中也就有了一把“单刃刀”!

在“7.30”案发当天,陈国清所在的锅炉厂的考勤记录、考勤员、工友等多名证人均证实,陈全天上班,6点半下班后又加班两个小时;在“8.16”案件发生时,朱彦强因头部被人打伤,到医院缝合后正在家中输液。医生谢玉环证明,她在816日早上8给朱彦强输液时,朱的头部包着,有外伤。

但陈国清的出勤记录表和朱彦强的处方被办案人员先后提取后隐匿至今。反过来,包括二审判决在内的历次判决均认定,朱彦强在816日上午9许,与其他3名被告在本村一小卖部会合,然后乘车去市内一整天,晚上9时许作案。

……

正是由于对控方的证据提出了近乎颠覆性的质疑,使得本案的荒唐被暴露无遗,河北高院拖了很长时间,原来不打算公开开庭,后来迫于舆论的压力,亲自开庭审理,最后全部做出了“留有余地”的判决。

20008月至20044月的将近4年时间内,对本案的动向连续追踪,从一开始独家报道,到最后引起媒体和司法、法学界的的广泛关注,暂时保住了4个人的生命,这样,他们还可以申诉,法律界人士仍然可以为他们继续呼吁。同时,报道还促使最高法院作出规定:发回重审只能一次,堵住了过去反复发回重审的制度性漏洞。

对这案件的持续关注,看起来是在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实际上,报道本身关注的是程序正义,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重要的证据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到底是侧重于有罪推定,“疑罪从轻”,还是严格按照无罪推定的理念,“疑罪从无”?这是检验司法价值判断的试金石,同时,也是我的连续报道的新闻价值,它巧妙地传递了我和我所在的报纸的理念和诉求。

用事实说话,是这个系列报道的核心,同时,为了推动制度的变革,又多次采访法学界权威人士,深刻地剖析了刑事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由此案所暴露出来的整个司法体制的弊端,我以为,这才是真正的法律报道。

对这个案件的报道,还有一个值得总结的经验,就是记者发现问题的技巧,因为,法律是一个很专门的学科,涉及到大量的复杂的程序问题,如果你只是草草地看一遍判决书,感觉法官们说得似乎头头是道,用法律术语来说,就是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是,当你刨根问底时,问题就出来了,要知道,真正违法的东西是掩盖不住的,特别是当一个案件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以及刑讯逼供时,被告人的口供和证据往往粗糙的一目了然。

但是,即便如此,当你面对一大堆卷宗时,也不是每个记者都能轻易发现问题的,这需要记者的硬功夫,需要你对法律的了解,对诸如程序正义等法理概念的熟悉。当然,如果你还具备政治学的知识,那这样的法律记者自然非同一般,能够由表及里,触及到问题的实质,再上升到一个高度。

除了上述直指幕后事实真相的法律报道外,还有更多的报道形式。其中,一般日报性媒体较为多见的法律类报道,主要是涉及没有结论的动态性的信息。比如:警方抓到了一个抢劫嫌疑犯,一个被通缉的在逃嫌疑犯;检察机关对某嫌疑犯批准逮捕,对某起案件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社会关注的典型案件,等等。而这类案件由于尚在程序之中,没有结论,新闻报道只能是动态性的,即:客观引述侦查或司法机关披露的消息来源,仅仅报道目前发生的事实,不作结论,通过不断跟进报道的形式,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阅读兴趣。

其实,任何一种题材的报道,都可以用不同的体裁进行表述,这种题材与体裁的关系,相信并不复杂。本文引述的《费城问讯报》的报道,就是作为调查性报道而获得普利策新闻奖的,而我对四次死刑案件的报道,也属于调查性报道,只是在后来的两篇报道中引用了法学专家的一些观点。

因此,法律新闻报道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形式为内容服务,题材决定体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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