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原创:产业化传媒 |
抱着这个问题和广电朋友聊了聊。得出如下结论:
广电传输权是一个非常有弹性的概念,可以有多种不同的解读。但目前来看,广电总局倾向于将广电传输权解释为视频传输权。同时,一些对IPTV意见更大的领导提出来一切以电视机为终端的传输业务都属于广电传输权范围。
广电传输权=视频传输权。似乎各方已经没有什么争议,所以电信可以接受和广电合作。虽然有线网络希望能够将视频传输控制在自己手里,但事实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符合三网合一的规划要求。
广电传输权=电视机为终端的内容监控权。电信无法接受,否则怎么开展增值业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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