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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风险提示:中资银行严格执行衍生品止损制度

(2005-09-12 00:32:06)
分类: 码字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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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刚 2005年03月29日

  中国银行业开始从中航油衍生品交易巨额亏损事件中吸取教训,以图防患于未然。昨日(28日),中国银监会向各中资银行机构发出风险提示,强调加强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并要求中资银行“认真吸取中航油教训,健康发展衍生品业务”。

  银监会在风险提示中要求各中资银行严格执行授权和止损制度,对中航油事件“引以为戒”,健全内部控制,提高风险监测能力并建立风险报告制度。银监会还明确规定,所有获准开办和拟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中资银行,在4月30日前必须上报自查报告,内容包括自查发现的风险隐患和相应整改措施。

  中国银行全球金融市场部方明博士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介绍,授权和止损制度是基本的风险防范制度,“中国银行在这方面比较规范。中行根据每个交易员的工作年限、年度考核来制订授权额度计划,盈利多少是一个影响因素,但更重要的是该交易员是否合规操作。”他表示,具体的交易员授权和止损的额度不方便透露。

  此外,银监会还要求各地银监局了解辖内各银行机构开展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品种和敞口情况,对日常监管和各银行自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对于未获批准擅自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表示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内衍生产品业务开始于1997年中国银行开办的具有远期交易性质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随后四大行都获得试点资格。2000年9月,央行放开了300万美元以上企业存款的利息,由此引发了商业银行纷纷涉足金融衍生品市场,相继推出结构性存款,运用金融衍生产品组合,为企业进行委托资产管理。一时间,大量非银行金融产品及其衍生品已成为商业银行的力推产品。

  衍生产品交易是各商业银行高利润业务之一,各商业银行纷纷加大对此的投入。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谭雅玲对本报记者表示,银监会的这些规定“不会对中资银行目前的衍生品业务有太大影响”,尽早进行规范,“有利将来发展”。

  浦发银行研究部一位研究员向本报记者表示,股份制商业银行衍生品交易“目前规模不大”,他认为一些中小银行的关注点“会更多地落在和衍生品交易有关的融资领域”。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周小舟的研究,目前国内的商业银行衍生产品交易均是通过商业银行的总行与国外金融市场或者国外的交易对手进行平盘,分行不能直接在国外金融市场进行交易。银行交易的市场风险均集中在总行的外汇交易部门,分行或者支行实际上承担着产品的营销部门的职责。

从这个意义上讲,商业银行的总行在金融衍生交易中起着关键作用。商业银行分行在开展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时,对外交易由总行负责,而实际头寸划拨则占用分行的头寸,即自营业务的风险由分行承担,代客业务的风险由客户承担。

  此次,银监会在风险提示中强调了中资银行董事会对衍生品业务的责任。银监会规定,任何重大的交易或新的衍生产品业务都应得到董事会的批准,或得到由董事会指定的高级管理层的同意。此外,银监会要求中资银行的董事会,定期对现行的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确保其与机构的资本实力、管理水平一致。”

  此前有消息称,部分中资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涉足人民币衍生品交易,对此谭雅玲表示,由于相关信息披露较少,是否有这种情况还不好说。

  去年12月,本报记者曾就此问题询问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他明确表示,招商银行没有在新加坡人民币远期市场进行交易,他指出,虽然招行拿到了金融衍生品交易牌照,但是“开展每一项业务,还需要监管部门再次批准”。

  中行另一位人士也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目前关于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一般属于事后披露,基本上是对内部负责,不对外部负责。”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中基本上不涉及衍生品交易,因此,他认为这方面的要求和监管应该有所加强。

  在从事衍生品业务的人员管理方面,银监会也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要求,各行负责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管理和控制的高管和业务人员,必须与负责交易或营销人员分开,不得兼任;风险计量、监测或控制人员可直接向高管层报告风险状况,同时,各行要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并对交易主管和交易员实行“定期轮岗和强制带薪休假制度”。

  在薪酬和人力资源方面,银监会则要求衍生品业务人员的的薪酬与交易盈利不得简单挂钩,避免因过度追求利益而增加交易风险,同时要求各行“大力吸引和留住风险识别、计量方面的人才”。

  银监会曾于2004年2月发布《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多家中资和外资银行随后纷纷申请,目前已有民生、光大等股份制银行及渣打、花旗和日本三菱等获批经营衍生品交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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