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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刚 2004年12月15日
“新加坡的法律从多个角度保护了投资者,同时也从多个角度监管和惩罚不守法的公司,”新加坡证券投资协会的总裁大卫·杰乐(David Gerald)在电话里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股东们正在提前采取行动。”
而据新加坡媒体昨天(14日)透露的消息,中小股东们对中航油(新加坡)的指控不只限于《证券期货法案》,还可以依据《公司法》及其他普通法(Common Law)对陈久霖本人、中航油(新加坡)公司乃至整个公司的董事们提起民事诉讼。
据一位从事公司舞弊行为调查的法律专家透露,从目前的情形来看,中航油一方面声称其有一整套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和止损机制,但另一方面“在具体的交易中,这些内控制度完全不起作用”。
某新加坡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向记者介绍,根据新加坡《证券期货法》,如果一家上市公司有意隐瞒或者疏忽向证交所提交应该提交的报告,该公司即属于违法。到底陈久霖、董事会成员或中航油公司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该律师表示,“不方便过早下结论。”
新加坡实行的是英美法系,也即普通法系,过往的判例对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杰乐先生也强调,新加坡的法律“对高管权利义务和职责的规定非常详尽,而且有各种描述。”
而在十年前,巴林银行的尼克·利森(Nick Leeson)因金融诈骗罪曾被新加坡法院判刑六年半。
新加坡《证券期货法》规定,如果知晓对股价造成波动的内部消息,而进行交易,此种行为也属违法。据媒体披露,中航油的母公司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涉嫌在知晓其出现大幅亏损后,为满足保证金要求,曾出售15%的中航油股权以筹集资金,但当时并未向新加坡证交所报告。
而新加坡的《公司法》还规定,公司管理者不得滥用其通过职务之便获得的内部信息,并对公司管理者的操行和职责作出了明确要求。中航油(新加坡)公司成立有风险委员会,并制定过风险管理手册,该手册规定,衍生品交易损失一旦超过500万美元,必须报告董事会。
但据最新一期《财经》透露,今年3月28日中航油出现580万美元账面亏损后,陈久霖曾于当天召集2名交易员和7人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参加会议,讨论解决方案,第二天,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和1名交易员向陈久霖建议展期并获得陈同意。
有业内人士曾表示,从那时起,曾获新加坡“最透明上市公司奖”的中航油,其各种“完善而有效”的公司管理制度,开始落到了“赌徒心理”的控制下,直至最后荡然无存。
杰乐先生强调,“中小股东不会善罢甘休”,在法治严厉的新加坡,中航油面临的各种诉讼可能,正从多个方面反映出它的问题不是偶然的“交易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