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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捡300万金饰的罪与非罪

(2009-05-13 08:57:06)
标签:

清洁工

梁丽

黄金首饰

无期徒刑

争议

非罪

刘建华

律师

杂谈

分类: 新闻集

http://img2.cache.netease.com/cnews/2009/5/11/2009051108520916efb.jpg

图片说明:案发现场。

在深圳机场打工的河南籍清洁工梁丽,捡到价值300多万元的黄金首饰可能被判刑的消息,一经披露即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就其案件的争议性,专家认为“这是一个可以写入教科书的经典案例”,在法律界的意义甚至大于许霆案。目前事件进展如何?到底存在哪些争议?案件究竟该如何定性?当事律师持何意见……昨日,梁丽的丈夫刘建华和代理律师司贤利接受了《郑州晚报》记者的采访。

 

A.捡了个纸箱就会坐牢?

梁丽现在情况如何?

刘建华:她已经被拘留了4个月,现在被关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我没有办法见她,只能靠律师给她送点钱,让她感受到家里人的温暖,获得一点心理安慰。她很省钱,送去的钱都不舍得花,在里面这些日子一共才花掉140元钱。

司律师是什么时间见到梁丽的?

司贤利:我是4月13日下午在看守所见的她,由于在里面时间已经比较久(4个月)了,她的情绪十分低落,最担心家里的老人和孩子。见到我之后她一直哭,哭了好久。我看着都心疼。她看样子不过就是一个普通的、简朴的中年妇女。这样的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让她难以承受。她没想到事情会成为这样,捡了个破纸箱就会坐牢,甚至会被判无期徒刑。她对整件事情都无法理解,感到冤枉。

这个案件现在进行到哪一步了?

刘建华:现在案件处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阶段。最初深圳机场分局侦破之后,就交到深圳市公安局一审监管大队,监管大队对案件进行了审查。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涉嫌盗窃罪把梁丽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认为以盗窃罪起诉不妥,移交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宝安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仍然倾向于梁丽涉嫌构成盗窃罪,案子放了一个月,又退到公安机关让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现在家里的情况怎样?

刘建华:我们的儿子才八岁,上小学三年级,天天哭着要妈妈,睡觉的时候被噩梦惊醒,哭得更凶。我一面上班,一面带孩子。梁丽的母亲知道我带孩子很辛苦,今年5月初从河南商丘老家赶来深圳。老人77岁高龄了,由于想念梁丽,现在眼睛哭得已经看不见啥东西了。

本来我是瞒着家里人的。对我父母只说梁丽出了一点事情,很快就会回来。我不敢说具体是什么事情,怕他们担心。担心,又使不上力,就更难受。所以现在老家的人都不知道梁丽在看守所里。这些天我一直忙着接受南方媒体记者的采访。感谢河南老家的媒体关注这件事,这对我们家是一种支持。

 

B.“这个案子蛮蹊跷的”

为何过了这么久才引起媒体的关注?

刘建华:也是偶然。今年5月初,司律师和广州日报一位记者聊起来别的案件,顺口提了一句梁丽的事情,这位记者敏锐地感觉到案件的争议性,就给报道了出来。就这样,引起了全国媒体的关注。

办案程序也存在争议?

司贤利: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没有问题。我曾经接受一个诈骗案,当事人在拘留所都呆了一年多才有最终结果。但梁丽的这个案子也蛮蹊跷的。即便梁丽构成侵占罪,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也没有权限去起诉,因为受害人没有任何要起诉的表态。

那为何公安机关会显得这么“执着”?

去年12月9日梁丽一家三口被带走之后,第二天就有当地媒体进行了报道,说深圳机场公安分局在6个小时之内就侦破了一个特大盗窃案件,盗窃金额达到300万。只是当时媒体并没有被告知其间的蹊跷之处,很被动地做了个粗略的表扬稿。

我个人认为,当地公安机关也有点怕丢面子,如果事情不了了之的话。

蹊跷?

司贤利:今年三月份我接手梁丽这个案子最初就觉得蹊跷。如果按照盗窃罪判定的话,十万元人民币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了,而况梁丽是300万,将有可能被判为无期徒刑。你想这么一个朴实的中年妇女她随手捡了个东西,就被判为这么大的这么沉重的罪,难道不值得推敲吗?一个月后,我有了和当事人见面沟通的机会,发现这里面存在很多蹊跷的问题。

都有什么蹊跷之处呢?

司贤利:这还得从事情本身说起。

 

C.被人遗弃的小纸箱

事情的发生很偶然吧?

刘建华:所有的事情现在想想都有点不可思议,就是这样的偶然将影响我们的一生。还是从头儿说起吧,我是开封郊区的,梁丽老家是商丘的,我们俩1998年结的婚,她40岁,我36岁。2001年我们有了孩子,感到生活压力很大,我就来到深圳机场旁边的一个印刷公司打工,负责印刷机械的维修。梁丽2005年来到深圳打工,最初也在这个印刷公司,负责手工粘一些盒子和纸箱。日子紧紧巴巴,勉强过得下去。

去年8月份,梁丽到机场当清洁工,本来一直负责打扫卫生间,机场大厅的打扫根本不是她的活儿。说也奇怪,就是去年12月8日下了班,梁丽的一个同事家里有事请假了,这样就让梁丽顶她的班打扫大厅卫生。她一打扫,就出现了这么一个被人遗弃的小纸箱。天知道里面的东西价值三百万?!!

被遗弃的小纸箱?

刘建华:是呀。去年12月9日上午8点多,梁丽在深圳机场B号候机楼二楼出发大厅里打扫卫生。走到19号登机柜台时,她看到垃圾桶旁边有一辆行李车,车上放着一个小纸箱。过了五六分钟,她打扫卫生又来到垃圾箱旁,看到那个小纸箱还在行李车上,以为是乘客丢弃不要了,就顺手把小纸箱当作丢弃物清理到清洁车里了。

这个小纸箱外表特别普通,像方便面箱,但体积还要小一点。

上午9点,梁丽告诉她的一位姓曹的同事说捡到一个纸箱子,掂了掂,还有点沉,不知道里面是什么东西,说是不是电瓶呀。没想那么多,她先放在残疾人洗手间内了,心想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

梁丽以前也捡到过东西,比如有一次她捡到一个公文包,就先存放起来,等有人问,就主动还给失主了,那次失去还给了她十元钱的报酬。

小纸箱一直没人来认领?

刘建华:一直到那天下午两点梁丽下班,都没有人来认领,机场广播里也没有找寻。下班回家,梁丽就带过来了。这些首饰我也看了,用白纸裹的,一小包一小包的,首饰有项链戒指之类的,黄澄澄的颜色。但首饰的包装这么简单,被放到垃圾桶边过了半天了都没人来认领,就估计首饰是假的吧,是从地摊上买的假首饰。

结果警察就找到了你家?

刘建华:我记得很清楚,当天下午起床后(我上晚班),看看表是5点50,起来做晚饭,看见梁丽坐在床上,她说有点不舒服。我就又看了看儿子,儿子在写作业。过了几分钟,有人敲门。进门的警察说:“是梁丽家吗?我们是公安局的。”我们立即就知道怎么回事了,说:“是不是我们捡的那个箱子,正准备还给人家呢。”

警察将我们一家三口都带走了,到机场分局刑警队录口供,晚上10点多放走了我和儿子。第二天我就接到公安局的一张涉嫌盗窃通知书,梁丽被关了。从进刑警队下警车那一刻起到现在,我再没有见过我的老婆梁丽。

 

D.罪与非罪的辩护

刘先生所说的事情经过,和之前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起诉意见书基本吻合。从法律专业角度分析,梁丽到底有没有罪,有什么罪呢?

司贤利:如果梁丽因盗窃罪被判了无期徒刑,我估计大多数人都无法接受,从现在网友的反应上基本可以看出。

那么首先要问的是,梁丽有没有盗窃?所谓盗窃,即秘密窃取行为,就是物品在梁丽的控制范围之内,在物品拥有者不知道的情况下拿走。但事实是不是这样呢?我也去深圳机场现场查看了,在12至19号登机柜台间有22米远,有那么多人排队等候登机,再说那个纸箱子又放在垃圾桶的旁边,没人看管。小纸箱不是大提包,正常人都会认为放在那儿是被人遗弃了,是不能托运拿到飞机上的东西。

梁丽在大庭广众之下将小纸箱扔到自己清洁车里,这很明显不是窃取,更不是秘密窃取,怎么能说是盗窃呢?不是盗窃怎么又能定性为盗窃罪呢?

或许还有一种罪名?非法占有罪?侵占罪?

司贤利:这要看梁丽在捡到黄金首饰内心挣扎阶段的主观态度,看她拿走黄金首饰看管之后的行为。她和工友先是认为是电瓶,存放在机场的残疾人洗手间内,如果有人来认领就还给别人。这她的工友都可以作证。打开纸箱后看到是首饰,即便我们不说当时认为是假首饰,梁丽也有继续要归还失主的主观态度。有一个被公安机关证实的细节可以为此作证:捡到首饰的当天下午4点多,梁丽的曹姓同事在她出租屋楼下喊:“你捡的东西,人家失主报警了。”梁丽回应说:“明天上班交上去不就行了。”

根据以上分析,梁丽不管在主观或者客观上构没构成法占有罪呢?梁丽捡到了遗失物,如果没有非法占有,也没有被索要不还,又怎么会构成侵占罪?

下一步有什么样的打算?

司贤利:目前有两个方案。一个就是争取梁丽让梁丽不构成盗窃和侵占罪。这关键看法院的态度。我会尽可能对梁丽做无罪辩护,最希望这个老实的中年妇女能够无罪释放。另一个方案就是争取联系那个大意丢失黄金首饰的珠宝公司员工,让他即这个案件的受害人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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